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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管制的進出口商品
香港受管制的進出口商品
香港進出口下列商品,受進出口證管理∶
戰略物品
戰略物品包括高速數位電腦、由化合物半導體制成的記憶記憶體、單模光纖、使用先進技術的通信系統、密碼裝置、高度精確機械工具、槍械彈藥、炸藥、軍事物品、制造化學武器的原料及若干類生物制劑等商品。
香港對上述物品的管理,由工業貿易署執行的簽證制度和香港海關的執法制度組合而成。上述物品進出香港,須向工業貿易署申請許可證,轉運、過境也必須申請許可證。同時,香港對上述物品實行最終用途管制。
根據有關國際組織協定和國際公約,香港對上述物品實行管制,以防止香港成為武器擴散的渠道,確保香港可以繼續接觸到精密產品和尖端科技,維護企業的發展和維持香港在亞太區的金融、貿易、資訊中心地位。
儲備商品
儲備商品包括∶食米、冷藏或冷凍牛肉、羊肉、豬肉和家禽。
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對主要食品的供應,政府對上述商品實行進出口證管理,只有工業貿易署批準登記的儲存商才能獲得進出口證。如果是冷藏肉類或家禽,還必須有有關出口國家簽發的有效衛生證明書。
目前香港正在對食米管制制度進行檢討,準備於2003年全面放開食米管制。
紡織品
包括天然、人造纖維和混紡的紗線、布料、成衣和其他制成品。
香港實施紡織品管制的目的∶1、確保香港能夠切實履行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和設限國家雙邊協定所規定的責任;2、根據上述協定所賦予的權益,適當地運用有限數量的配額;3、就香港紡織品出口及轉口貿易的模式及市場,提供準確及最新的資料。
紡織品出口管制制度包括配額制度和簽證制度。這兩項制度的實施確保了特區所獲得的配額能夠得到最充分和適當的使用。
此外,香港對紡織品的進口也實施簽證制度,目的是監察從各種來源輸入的紡織品,以協助實施紡織品出口管制。
除害劑
指任何用作防止、消滅、驅散任何昆蟲、嚙齒動物、雀鳥、線蟲、細菌、真菌、野草的殺蟲劑、殺真菌劑、除銹劑、殺疥蟲劑等;用作制造植物生長調節劑、脫葉劑或乾燥劑的任何物質。
其他
藥劑產品及藥物、耗蝕臭氧層物質等。
放射性物質及輻照儀器類的產品只須領取進口證。
進出口管理的具體規定
有關部門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儲備商品條例(香港法例第296章)、保護臭氧層條例(香港法例第403章)及其附屬法例實施進出口管理。
報關
除豁免報關的商品外,進出口商品應於進口或出口十四日內向海關報關。
提交進、出口證
實施進出口證管理的商品,貨主必須向貨運公司提交工業貿易署簽發的進口證或出口證,貨運公司收到許可證後方可將商品交貨主或予以付運。貨運公司須於七日內將進口證、十四日內將出口證交還工業貿易署。
核查
工業貿易署實施一套查核艙單及校核進出口證的制度,以確保受到簽證管制的進出口商品具備有效的進出口證,以及付運資料與進出口證相符。貨運公司必須於貨物輸入或輸出後十四日內向工業貿易署遞交艙單,詳細呈報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所有付運資料,同時提交由工業貿易署簽發的進出口證副本。
海關人員可依法進入有關制造商或進出口商的樓宇,以及在貨柜碼頭、機場和其他出口點驗貨。如懷疑有不法的行為,可進行全面調查。
在紡織品方面,海關人員可依法對企業進行生產量、生產程式及工廠記錄核查。為防止紡織品非法轉運,香港海關每年對紡織廠進行抽查。
處罰
進出口條例罰則規定,任何人如違反戰略物品管制規定,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而且罰款的數額無上限。違反進出口條例的其他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違反儲備商品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違反保護臭氧層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除法律制裁外,特區政府還實行行政制裁,包括沒收配額;不可申請配額轉讓;在進行配額分配時,摒除付運實績;拒絕簽發進出口證或產地來源證;暫時吊銷或取銷紡織品管制登記或工廠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