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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士來香港入境安排
內地人士來香港入境安排
內地企業可派員來港工作以配合業務發展。香港歡迎內地各省市人士因公或因私訪港。在留港期間,可進行合法的商務活動,如商談及簽訂合約。
因公訪港
內地因公人員如欲來港,應就其來港目的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申請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註。
商務旅游
內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來港經商,必須持有由內地公安機關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可供一次或多次往來的有效“商務”簽註。逗留期間,可進行商業活動,包括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等,但不得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工作。
來港工作
因公來港工作的人員
內地因公派往駐港國營或合資企業/機構工作的人員,應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或獲授權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領工作簽註。
輸入勞工
雇主須首先向香港特區勞工處的申請辦事處遞交申請及取得原則上的批準。在取得原則上的批準后,雇主須安排其準雇員在該項原則上的批準發出后三個月內,遞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若有關雇員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該項原則上的批準即會自動失效。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認可資歷的內地優秀人才和專業人才來香港工作,以滿足香港人才的需要,提高香港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這些內地人才必須擁有香港缺乏或無法實時提供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輸入的人才必須能為本地企業的日常運作及有關的行業作出貢獻,以促進香港的經濟發展。計劃也適用于輸入藝術、文化、體育,以至飲食界的優才和專才,以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
本計劃不設限額,亦不限行業。輸入的優才和專才數目由香港本地人力市場的需要自行調節。
所有申請必須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關雇主必須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申請如獲批準,入境事務處會簽發來港工作進入許可標簽,由在港的雇主領取后轉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須向備存其戶口登記的公安局申領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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