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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雙重征稅?
發布時間:2011/7/13 點擊:137
導讀:
詳細介紹
請問中國內地和香港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有何安排?
為盡量減少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商業活動出現雙重征稅,兩地政府于1998年2月11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這項《安排》在內地適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在香港則適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所取得的收入。根據《安排》,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征稅,反之亦然。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其盈利歸于內地的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 《安排》訂明,假若香港居民(包括公司)的收入須同時在香港和內地繳稅,其在內地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在香港申報同一收入時申請抵免,唯抵免額不得超過該項收入按香港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款。 《安排》并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權稅或資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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