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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審查及商標註冊公布
發布時間:2011/7/15 點擊:61
導讀:
詳細介紹
(1) 處長須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本條例所訂的註冊規定,包括《規則》為施行本條而施加的任何規定。
(2) 為施行第(1)款,處長須在他認為有需要的范圍內就在先商標進行查冊。
(3) 處長如覺得註冊規定未獲符合,則須以書面通知─
(a) 告知申請人處長的意見;
(b) 告知申請人他可向處長作出申述以證明註冊規定已獲符合,亦可修訂該項申請以符合該等規定,但他必須在訂明的限期內如此行事;及
(c) 告知他第(4)款的條文。
(4) 申請人如─
(a) 在為施行第(3)(b)款而訂明的限期內沒有對該通知作出回應;或
(b) 在該限期內既沒有令處長信納註冊規定已獲符合,亦沒有修訂該項申請以符合該等規定,
則處長須拒絕接納該項申請。
(5) 如處長覺得註冊規定已獲符合,則他須接納有關申請。但如處長覺得該項申請是出于錯誤而獲接納的,則他可在該項申請的詳情根據第43條(公布申請的詳情)公布前隨時撤回該項接納。
(6) 處長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他根據第(4)或(5)款所作出的決定。
(2) 為施行第(1)款,處長須在他認為有需要的范圍內就在先商標進行查冊。
(3) 處長如覺得註冊規定未獲符合,則須以書面通知─
(a) 告知申請人處長的意見;
(b) 告知申請人他可向處長作出申述以證明註冊規定已獲符合,亦可修訂該項申請以符合該等規定,但他必須在訂明的限期內如此行事;及
(c) 告知他第(4)款的條文。
(4) 申請人如─
(a) 在為施行第(3)(b)款而訂明的限期內沒有對該通知作出回應;或
(b) 在該限期內既沒有令處長信納註冊規定已獲符合,亦沒有修訂該項申請以符合該等規定,
則處長須拒絕接納該項申請。
(5) 如處長覺得註冊規定已獲符合,則他須接納有關申請。但如處長覺得該項申請是出于錯誤而獲接納的,則他可在該項申請的詳情根據第43條(公布申請的詳情)公布前隨時撤回該項接納。
(6) 處長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他根據第(4)或(5)款所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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