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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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標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發布時間:2011/7/15 點擊:72
導讀:
詳細介紹
問:什么是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答:盡管某商標因欠缺顯著性而遭拒絕註冊,如申請人能證明在註冊申請日期前,該商標已因付諸使用而實際上具有顯著性,則商標仍可註冊。要證明標記實際上具有顯著性,申請人須以法定聲明提供證據,解釋:
- 該標記為何
- 該標記如何付諸使用
- 是申請人抑或其他人根據申請人給予的特許使用該標記
- 申請人使用該標記有多久,并在什么情況下使用該標記
- 該標記如何具有顯著性,換言之,即顧客能辨認在該標記下出售的貨品或服務是申請人的貨品或服務。
如申請人使用法定聲明標準表格(范例載于本處工作手冊有關《拒絕註冊的絕對理由》一章最后部分,應在表格內加入所需資料以闡釋上述各點。申請人提及的事實,必須與註冊申請日期前的時期有關,以證明該標記在註冊申請日期前已具有顯著性。申請人應在法定聲明內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顯示該標記的標簽、包裝、小冊子或廣告的樣品或相片,以及發票或顧客名單的例證,以支持聲明內的陳述。
如你在任何時候向商標註冊處提交任何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復制品以便處理你的申請,請確保已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復制品,必須獲相關版權擁有人同意可供商標註冊處作執行《商標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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