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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審查程序
問:知識產權署如何處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可分為四個階段:
檢查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的規定;
接納申請,并公布申請詳情;任何人可就申請提出反對;
將有關商標註冊,并發出註冊證明書。
我們會在下文解釋每個階段涉及的程序。如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在提交時已屬詳盡和正確,并符合註冊規定,我們便會發出通知,告知申請已獲接納,并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
問:如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接納,該商標會否自動獲得註冊?
答:如申請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接納申請并作出公布,以便有需要的人士提出反對(見下文有關反對的內容)。如無人反對申請,註冊處便會把商標註冊,并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
問:何謂"檢查註冊申請是否有不足之處"?
答:申請人提交註冊申請后,我們會核對有關資料(包括姓名/名稱、地址、商標的圖示、貨品和服務)及其他資料是否詳盡及正確。如申請資料并不詳盡及正確,我們會發出 "不足之處通知書",讓申請人在兩個月內改正不足之處。我們會在 "不足之處通知書" 內告知申請人該不足之處是否會影響申請的提交日期,以及申請人應使用哪一份表格提交改正事項。
問:審查註冊申請會涉及什么問題?
答:我們會審查你的申請,以決定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下的註冊規定。可註冊的商標必須具有 "顯著特性",以辨別出申請人的貨品和服務。可註冊的商標不可以是消費者會預期其他商戶一般會用來描述或推廣有關貨品和服務的標志。此外,如要將商標註冊,該商標不可和他人在同一種貨品或者類似貨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我們會翻查電子記錄上的註冊商標和申請在先的商標(http://ipsearch.ipd.gov.hk),以決定是否有任何商標會阻止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申請人的商標不符合註冊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 "意見通知書",解釋我們不批準註冊的原因,并給予申請人六個月的時間解決問題。
問:商標註冊是否須符合其他規定?
答:是的,商標註冊還須符合《商標條例》的其他規定。舉例說,如果你的商標包括受國際公約保護的旗幟及徽章(可利用網上服務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連結進行檢索),或包含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 (可利用雙語法例資料系統,網址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進行’國旗’或’區旗’字詞查閱),便不能予以註冊。
問: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註冊規定,可采取什么步驟?
答:我們如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向申請人發出有關意見通知書,就商標申請提出反對,也會同時在意見通知中說明申請人應考慮采取什么步驟,以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可就反對的內容,考慮采取下列步驟:
就申請提出修訂,刪去受反對影響的貨品和服務;
提交證據,證明由于申請人就某些貨品和服務使用該商標,該商標實際上已具有顯著特性(見上文"顯著性要求的證據");
假如申請人擁有某註冊商標,而該註冊商標與申請中的商標涵蓋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的話,申請人可考慮就申請中的商標的圖示提出修訂,加入註冊商標的圖示;
如有其他註冊商標或商標註冊申請阻止申請人的商標註冊,可考慮提交有關商標擁有人的同意書;或
提交書面申述,證明申請符合註冊規定。
申請人有六個月時間回應意見通知書。假如申請人于指明的六個月期限內沒有作出回應,註冊處將發出拒絕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其申請已被拒絕。
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述回應根據《商標規則》第13(1)條發出的意見通知書后,下一程序為何?
答:我們會考慮申請人在書面申述提出的事項,以重新評估申請是否符合註冊規定。如申請未符合規定,我們會根據《商標規則》第13(4)條發出意見通知書,說明反對的理由,并給予申請人三個月時間,以便申請人采取適當步驟解決有關事宜 (有關步驟請參看上文"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如不符合有關規定,可采取什么步驟?")。此外,申請人可在三個月限期屆滿前提出召開聆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