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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予使用而撤銷商標註冊
發布時間:2011/7/15 點擊:84
導讀:
詳細介紹
問:如申請按照《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2)(a)條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銷註冊的申請,該"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將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52(8)條,該三年期限可自該商標根據第47(1)條實際載入註冊紀錄冊之日或之后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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