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专题 | 6.30日两部门发文!海南自贸港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则详解
2020年6月,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公布,海南正式进入自贸港开局建设阶段
6月以来,无论是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媒体,还是俄罗斯塔斯社、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境外媒体,均高频率、大篇幅地对海南自贸港建设进行了报道,在国内外掀起了一波“海南自贸港热”
最新消息: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了两则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文件,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也是此次海南自贸港建设支持政策中,含金量高的两项优惠政策
骏丰联锐现在为您解读这二则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骏丰联锐解读:
我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如果能减按15%税率纳税,对企业来说负担将明显减轻。而现在就享受这一所得税优惠,必须满足三大条件:
企业必须注册在海南自贸港
企业必须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
划重点:
这次《通知》对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强调了必须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避免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空壳公司来逃避税
在海南2025年封岛运作之前,15%所得税优惠税率仅限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由于企业业务多,判定企业是否属于鼓励类企业,必须要求鼓励类产业获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超过60%,也就是企业收入主要来自于鼓励类产业
具体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适用于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另一部分是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对于一些大企业有总分机构,在这方面将15%所得税优惠政策限于海南,体现了上述实质性经营原则,也有利于防止逃避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骏丰联锐解读:
这条举措目的是吸引企业入驻海南,将海外所得拿回来用于海南投资建设。如果没有这一条优惠政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总税负是25%
仅限于海南自贸港支持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必须是新增境外投资
在新增境外投资方面,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免征所得税。如果设境外子公司,必须持股超过20%,且限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不能享受
另外,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要求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这主要是防止企业将设在避税天堂的分支结构或子公司利润拿回,导致双重不征税,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固定资产可加速分摊
政策原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骏丰联锐解读:
这则优惠大家都懂,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是为了避免企业炒房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15%
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骏丰联锐解读:
目前个税综合所得适用3%~45%7档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5档超额累进税率。而根据上述《通知》,对海南人才适用最高15%税负,而且范围不仅包括工资薪金等在内的综合所得,还包括经营所得和人才补贴所得,范围更广
总结
这次《所得税通知》优惠政策的核心在于:
强调了产业的导向,鼓励类的行业才允许享受优惠的税率
着重于实质性经营,避免使海南自贸港成为税收洼地
发挥了海南自贸港的平台功能,允许一些特定的鼓励类重点发展行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抵免制向属地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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