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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撾註冊設立公司及投資審批規定
在老撾註冊設立公司及投資審批規定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
關于外國投資項目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審批程序的規定
投資委第013號
根據1994年3月27日第94/01號關于促進和管理外國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法。
根據2002年2月1日政府會議決定。
為具體貫徹2001年3月23日總理字第046號關于“促進和管理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并使其符合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投資管理委員會(簡稱投資委)的組織程序。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一章 外國投資項目審批
第一條 投資申請文件卷宗準備
擬來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須按照國內和國外投資促進與管理局(簡稱“投資局”)規定格式提供投資申請文件卷宗。投資申請格式、文件卷宗提供方法介紹和有關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投資數據等,投資者可按以下地址在“投資局”投資促進處無償獲取。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萬象市西科達蒙縣西坦納村瑯勃拉邦大道 01001號
電話:(856-21)222690,219568。傳真:215491,222691
Email:fimc@aotel.com
第二條 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由以下文件組成:
1、 投資申請。
2、 公司章程。
3、 聯營合同(指合資企業)。
4、 可行性論證報告或經營規劃。
5、 法人和資信證明文件。
第三條 投資文件卷宗呈遞
外國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須向投資促進處呈遞,無須交納手續費。上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齊全準確后,投資促進處須向投資者出據接收上述文件的證明,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然后將投資申請文件卷宗送至分析研究處進行下一步研究。
第四條 投資項目研究審批程序
4.1 列入附件-1鼓勵項目清單的投資項目審批(外國投資鼓勵項目清單)。
(1)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局”提交由有關部門(視情況而定)參加的“投資委”會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15工作日內審批或否決。
(2)金額在100萬至500萬美元之間、列入鼓勵清單的項目。
“投資局”在3個工作日內,呈送復印件征求有關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部委和地方應根據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部委的技術意見為準,然后提交“投資委”通過,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或否決。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部委的技術意見為準,然后提交“投資委”會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或否決。
(3)列入鼓勵清單、金額在500萬至1000萬美元之間的項目。
“投資局”在3個工作日內,呈送復印件征求有關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部委的技術意見為準,然后提交“投資委”會議通過,在接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6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或否決。
4.2 列入附件-2有條件開放清單的投資項目審批(有條件對外開放的投資項目清單)。
“投資局”在3個工作日內,呈送復印件征求有關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資局”。如果在上述規定的工作日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資局”在審議時可直接以有關部委的技術意見為準,然后提交“投資委”會議通過,在收到投資申請文件卷宗的6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或否決。
4.3 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投資項目或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特許經營權有關和與自然資源產權有關項目的審批。
“投資局”在3個工作日內,呈送復印件征求有關部委和地方意見。有關部委和地方應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擔負的職責提出研究意見,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投資局”,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同意。有關部委和地方形成意見后,“投資局”提交“投資委”會議通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原則性審批。如果“投資委”原則同意,可提交政府在30個工作日內審議。“投資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資者,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列入鼓勵清單的項目“投資委”將按照本規定第6條程序發放投資許可證。
--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特許經營權有關或與自然資源產權有關的項目,“投資委”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發出來進行蹉商的邀請函,并準備擬定前期合同文件。如合同草案或不設置擔保金的諒解備忘錄。“投資局”再次提交“投資委”會議審議討論上述合同文件。
討論后,“投資委”向政府報告,申請批準簽署上述合同文件,作為今后操作的依據。
電能、礦藏、土地租賃或特許經營的審批可按照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電力法、礦產法和土地法執行。
第五條 代表處設立審批
擬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投資者須向“投資局”呈遞代表處設立申請文件卷宗,按程序審議后,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資者。
第六條 投資許可證發放
發放投資許可證須提供以下文件卷宗:
1、總理府辦公廳通知書或“投資委”會議紀要。
2、投資項目所在地證明文件卷宗(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3、投資申請文件卷宗。
收到上述齊全文件后,“投資委”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投資許可證。
第七條 投資許可證頒發
“投資委”發放投資許可證后,“投資局”須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資者,如果在60天內3次通知投資者,投資者仍不領取許可證或不書面答復“投資局”,“投資委”可視作上述批復失效或主觀上已被取消投資許可證。
第二章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已獲投資許可的外國投資公司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審批
第八條 外國投資公司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審議條件。
須提供如下文件:
1、 增設項目或設立分公司的申請。
2、 可行性論證報告或經營規劃。
3、 投資許可證、企業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 董事會或股東會議決議。
5、 資金進入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證明書。
6、 有關地方意見(若設立分公司)。
8.1 公司所提列入鼓勵清單、且與原批項目有關的增設項目,“投資局”研究提交“投資委”會議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議。
8.2 公司所提列入有條件開放清單、且與原批項目有關的增設項目,“投資局”須征求有關部委的意見,有關部委須在20天內將書面意見送至“投資局”,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可視作有關部委和地方予以同意,“投資局”將提交“投資委”會議審議。
8.3 公司增設項目須增加適當的註冊資金,并與上述擬增設項目實施規劃吻合。
8.4 獲得許可證后,公司須在獲得許可之日起的90天內到有關部門進行企業登記。
第九條 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已獲準投資的外國投資公司分公司的設立
擬設立分公司須按第八條規定提供文件卷宗,呈送“投資局”在10個工作日內審議。
設立銀行分支機構請按照銀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外國公司駐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代表處的延期
第十條 外國投資公司代表處延期審批條件須提供以下文件:
1、 代表處延期申請。
2、 總公司意向證明書。
3、 代表委任書(可有變化)
4、 代表處以往的運作報告和今后工作計劃。
5、 代表處設立批準書原件。
6、 企業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有延期意向的代表處須按上述規定提供齊全文件卷宗,在期滿前30天呈遞“投資局”按規定審議,在期滿前30天的15日內答復投資者。
代表處獲“投資局”延期許可后,上述代表處須在30個工作日內到有關部門進行重新登記。
第四章 最后條款
第十一條 交“投資局”、“投資委”秘書處和有關部門較好地貫徹本規定。
第十二條 此項在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外國投資項目審批規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切規定均作廢,以本項規定為準。
計劃與合作委員會主任
外國投資合作及國內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
通倫 西蘇里(簽字)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于萬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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