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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韓國公司
首都:首爾 (Seoul, 舊譯“漢城”)
,人口1027.7萬(2003年)。2003年12月,韓國國會通過《新行政首都特別法》,決定將行政首都從首爾(舊譯“漢城”
)遷往中部地區。2004年8月,韓國政府最終確定并正式公布了新行政首都的地址,位于韓中部地區的燕歧—公州將成為新的行政首都。韓國政府定于2007年7月在燕歧-公州動工建設新行政首都,在2020年和2030年分別形成擁有30萬和50萬人口的城市。自2012年至2014年,韓國主要國家行政機關將遷往新行政首都。國旗:太極旗,是1882年8月由派往日本的使臣樸泳孝和金玉均在船上第一次繪制的,1883年被高宗皇帝正式采納為李氏朝鮮王朝的國旗。國徽:為圓形。圓面為五瓣的木槿花,中間為陰陽圖案。綬帶上寫著“大韓民國”。
人口:4838.7萬(韓國行政自治部根據2004年1月1日),全國為單一民族,通用韓國語。宗教以佛教、基督教為主。
韓國自然地理:
位于亞洲大陸東北朝鮮半島的南半部。北部以軍事分界線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相鄰。其余三面被黃海、朝鮮海峽和日本海所環抱。面積9.96萬平方公里,半島海岸線全長約17000公里(包括島嶼海岸線)。韓國多丘陵和平原,約70%是山區,地勢比半島北部低。丘陵大多位于南部和西部。西部和南部大陸坡平緩,東部大陸坡很陡,沿西海岸河流沿岸有遼闊的平原。韓國屬溫帶的東亞季風氣候。六月到九月的降雨量為全年的70%。年均降水量約為1500毫米,降水量由南向北逐步減少。冬季平均氣溫為零度以下。夏季八月份最熱,氣溫為25攝氏度。三、四月份和夏初時易受臺風侵襲。
韓國政治:
韓國現行憲法是1987年10月全民投票通過的新憲法,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新憲法規定,韓國實行三權鼎立、依法治國的體制。根據這部新憲法,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全國武裝力量司令,在政府系統和對外關系中代表整個國家,總統任期5年,不得連任。總統是內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等;同時,總統也是國家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并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作為總統主要行政助手的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批準。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定重要的國家政策。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用啟動彈劾程序的方式對總統進行制約,使其最終對國家憲法負責。韓國實行一院制。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任期4年,國會議長任期2年。憲法賦予國會的職能除制定法律外,還包括批準國家預算、外交政策、對外宣戰等國家事務,以及彈劾總統的權力。韓國法院共分三級: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下級法院和軍事法庭作出的裁決表示不服的上訴案件。
在韓國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的有關說明
韓國對外國企業和商會組織在韓設立分支機構基本上實行自由化,其設立等手續也基本是申報制,主管部門由政府---財經部轉到中央銀行,現已轉到50多個政府指定的可經營外滙的銀行(基本涵蓋了大多數在韓營業的各類銀行,即國家控股、參股銀行及民間資本銀行、外資銀行)。
韓國沒有專門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的法律,其主要依據是《外滙交易法》及配套的《外滙交易管理規定》的有關章節(第7-78條)。外國銀行設立分行要另外履行有關報批手續,適用法律是《銀行法》。《外滙交易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分類:
A、投資法人公司:必須在日本實地經營,註冊資金最低5000萬韓幣,折合人民幣40多萬,資金來源必須是現金和資金用途為投資的銀行滙款,我們亦可提供入資服務,但需收取相等資金的墊資費。
B、在韓國進行盈利活動的分支機構稱為“支店”,即分公司;僅履行業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發等非盈利活動的稱為“事務所”,即辦事處、代表處,國內客戶居多辦理此類公司。支社:即分公司,公司是不需要有最低的註冊資金限制的,但是公司的功能和第一種當地實體公司基本一樣。辦理條件:必須在中國有公司,且公司註冊資金在50萬人民幣以上,提供國內營業執照做公證(中國做)。
C、辦事處:辦事處沒有資金限制。但是它與前二種有本質的區別。它只是一個聯絡處,不可以自己營業。
註:韓國公司不存在“年檢”的問題。辦理的過程也是“申報制”而非中國的“審批制”。后續的問題就是納稅申報,如果沒有收入,就不必申報,如果有收入,才雇傭稅務代理申報就可以了。韓國公司也存在“退稅”的問題,但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2、設立程序(以分公司性質為例):
A、擬使用之公司名稱(至少提供三個中英文,先查名);
B、提供董事和股東的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至少兩名自然人,不限國籍);
C、填委註冊公司委托書/協議書;
D、提供國內的營業執照,註資要50萬人民幣以上,且必須經過中國公證處或者律師公證;
E、註冊總時需30個工作日;
F、註冊地址必需位于韓國;
3、變更:如上述申報內容如有變化,需提供有關的變更申報,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
4、資金的滙入、滙出(實體公司):
外國企業常駐機構所需資金(資本金、流動資金)的滙入必須通過上述的指定的外滙銀行。該銀行每年滙總一次該機構接受的資金總量上報中央銀行。其中,支店(即分公司)如需向海外滙出決算后的純利潤,也須向上述的指定的外滙銀行提交有關的滙款申請表并提供損益表等財務報表和納稅證明;如擬滙出的純利潤超過同一會計年度內滙入的營業資金或超過1億韓元,則要提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監察報告。該銀行要將每次滙款明細最遲在滙款次月10日以內通報國稅廳。
5、終止:
如要終止常設機構,須向原設立申報受理銀行提交終止申請,獲準終止者如想滙出清算后的殘留資產,須到當地稅務機構開具完稅證明,撤銷稅務登記后向該行提供上述證明后由該行滙出。對外國的商會等團體在韓設立分支機構的各種程序及主管部門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與上述的企業設立常設機構的規定一樣。
因韓國已實現市場經濟多年,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監管主要是宏觀的,通過執法部門檢查其遵守適用于所有類型企業的相關法律的情況,引導、約束其守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對上述機構在開展業務方面的管理也較為宏觀,與韓國企業基本上同等待遇。以稅務為例,韓國主管部委是國稅廳,接受企業的納稅申請,監督企業的營業活動。辦事處性質的事務所如不從事盈利性活動且沒有任何收益就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營業稅種(直接稅),但在韓國如有收益性收入,就必須繳納有關所得稅。此外,只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等間接稅。由于外國企業在韓的支店(分公司)與總部或外國企業交易較頻繁,容易通過扭曲正常交易價格逃稅,國稅廳要求其在申報稅基時,附加提交交易價格是否正常的說明。在資金的滙入滙出方面也僅是如上述內容,通過特定的外滙銀行來監控資金的流入流出。在雇員管理方面,也沒有硬性規定必須雇傭多少比例的本地職員,但由于韓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外國企業的外國職員來韓工作簽證控制較嚴,客觀上鼓勵了多雇傭當地職員。
附:來韓投資實務
設立分支機構需提供的文件:
一、填寫註冊申請表,為官方固定格式。
二、擬開展業務的計劃。
三、投資方總部的章程。如是法人,需提供公司的章程,如不是法人,需提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年報。
四、委任在韓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的委任狀。
五、如需委托他人代辦有關設立申請手續,需提供委托函。
六、投資方的總部的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及簽名。
上述文件除申請表必須以韓文填寫外,其余文件可以英文提供,如是漢語,須提供韓文翻譯件。第3--6項文件及翻譯件須經中國當地公證機構給予公證。此外,有部分銀行要求將有關已公證的文件提交韓國駐中國大使館進行領事認證。有的銀行要求在韓國提供租用辦公室的合同。如企業不熟悉韓國的情況,可聘請當地的律師、會計師代理有關的手續。韓國主要銀行也可以代理有關申報手續。
在韓國設立當地企業程序
(外商直接投資企業)
韓政府委托大韓貿易投資公社(KOTRA)及其附屬的外國人投資支持中心 (原KISC,現Invest
KOREA)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為外商投資者提供從申請設立到運行的一條龍服務。具體程序如下:
1、訪問KOTRA駐中國各地代表機構(貿易館),咨詢有關投資信息,并提交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辦理來韓簽證邀請函的材料,由KOTRA總部提供簽證邀請函,辦理來韓簽證。
2、訪問KOTRA總部及KISC,獲取相關服務:推薦韓國合作伙伴、介紹各地投資環境、介紹投資服務專家、律師、會計師等、設立工廠的業務、延長滯留時間、確認實物投資金額等。
3、提交外國投資申報、獲得申報回復。(現以個人投資最低限額為5000萬韓元,如2人以上投資,則每人最低投資額為2500萬韓元)
4、選擇一韓國商業銀行總部,設立新公司的臨時資本金帳戶并從中國滙款。(如攜帶現金入境作為資本金,需在入境時向韓國海關申報并索取申報單作為設立資本金帳戶的憑據。)
5、企業登記:如設立私人企業,只須向該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所申報獲得營業執照(韓國稱:事業者登記證);如設立法人企業,則委托法務師(級別低于律師的職業法律服務者,代辦各種法律登記手續,不能出庭辯護)事務所或KISC
辦理法人註冊手續。該手續主要有向法院提交設立法人企業的申請、招股、制訂公司章程、理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驗資報告,一般需4人以上的股東發起,如法人代表系外國人,在登記時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應在韓國國內。
6、在KISC或有關的商業銀行辦理外資企業登記證。在韓企業如系法人,應提交法人註冊證明(韓國稱“法人登記簿謄本”,如系私人企業,應提交營業執照),和外滙滙入證明(實物投資時提供相關證明)。
7、向韓法務部出入境管理所申請變更簽證種類(改為長期工作簽證)、申請長期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