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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2009年第8號業內通訊(中文譯本)
英屬維爾京群島—2009年10月6日—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頒布這份關于非牟利組織,或其他非以牟利為目的組織之通訊。
金融服務委員之公司註冊處定期收到非牟利組織根據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規定之註冊申請。大部份申請涉及的非牟利組織,其運作全部或主要于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而其他則在境外運作。
英屬維爾京群島按照國際公認的有關條例對非牟利組織采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非牟利組織被濫用為洗黑錢或恐怖分子集資活動的工具。
2008年加勒比財務行動專責小組于有關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相互評價報告指出,英屬維爾京群島于這一范疇的明顯不足,金融服務委員認為有義務及應以維持公眾利益為依歸,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非牟利組織被濫用,來維護完整及具聲譽的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委員認為,目前監管主要在境內經營的非牟利組織所進行之活動已經足夠,但對于在境內註冊而于境外營運之非牟利組織,則有需要重新檢討。
有鑒于此,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處日前宣布,將不會處理任何未完成或新的海外非牟利組織之註冊申請,直至另行通知。若非牟利組織所授權之活動,將全部或主要于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其註冊申請并不會受該決定所影響。
是項決定乃由于金融服務委員致力維護有關金融服務行業的公眾利益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聲譽。因此十分感激金融服務業界在此決議上的充分合作。
開曼群島2009-2010年度平衡預算
在實行削減開支和增加政府新收費等政策下,開曼群島2009-2010年度預算案預計其收入將獲小量盈余。政府的重點是加強當地經濟和收緊財務管理。
開曼群島拒絕引進直接稅,并決定增加國際貿易征稅及國內商品服務征稅,主要包括增加進口稅、銀行、信托、公司牌照費和工作許可證費。
開曼群島對上一次增加公司牌照費是在10年前。在這方面,我們認為增幅溫和,而開曼亦透過改善服務及維護穩健的監管環境,以保持其卓越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地位。
開曼群島豁免公司註冊費及年費,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加坡于簽訂第十二份稅務協議后,即成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白名單之最新成員
新加坡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與法國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議,令其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 早前收緊的白名單標準。
就最近與法國簽訂的第十二份稅務協議,令新加坡符合經合組織的白名單資格;白名單成員國大體上實施在國際間同意的稅務資料交換標準。
同日,新加坡亦和汶萊簽訂草案,為尚待簽訂的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引入新的國際稅務資料交換標準。此乃新加坡加入白名單后首份簽訂的草案。
新加坡已與比利時、紐西蘭、英國、丹麥、荷蘭、澳洲、奧地利、挪威、卡塔爾、墨西哥及巴林簽訂相似協議。協議容許雙方交換信息,包括銀行戶口資料,藉以加強參與國家的當地稅務執法。
此協議由新加坡財長尚達曼與法國經濟、財政和就業部長拉加德簽署。
尚達曼以書面表示:「對于在稅務上與新加坡的主要經濟伙伴─法國加強合作,我實在深感榮幸。正如新加坡在全球洗黑錢問題上的努力,獲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高度評價,最近的行動亦符合我們作為負責任及管理優良的金融司法管轄區角色。」
中國就非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而制定清晰全面之管理細則
國稅發 【2009】第124號通告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通告頒布前,各地方級稅務機關處理非居民享受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下稱稅收協定」待遇時,均采取不同的行政措施。為了統一標準及避免稅收協定的制度被濫用,第124號通告就非稅收居民企業及個人之國內收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制定全面的指引。
第124號通告有利于非稅收居民企業及個人,為其在處理國內收入的稅務事宜上,提供清晰肯定的指引。然而,它亦帶來更多的審查及行政負擔。將來,離岸司法管轄區發出的稅務居留證書,將不足以證明企業的離岸「稅務居民」身份以作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條件。國家稅務機關將按照第124號通告的規定,利用所收集的資料,分析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的地區(如新加坡及香港)所成立之投資控股公司,以控制國內投資的商業實質及目的。任何涉及非稅收居民企業及個人的商業和經濟交易,將要通過密切的審查,以確定當中任何國內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屬誰。
第124號通告概要
適用范圍─第124號通告適用于任何獲授予「稅收協定待遇」(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免除根據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的非居民(指按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非居民企業及非居民個人)。非居民應按照第124號通告所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將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備案與審批─第124號通告區分被動收入1 和主動商業收入2 。審批申請主要針對被動收入,而主動收入則需按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審批申請人需向相關省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該項所得的審批申請一旦被接納,其有效期為三年。至于備案手續,納稅人需于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就日常稅務事宜向地方稅務機關3 備案。
處理期限─授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批準或拒絕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申請。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時間由20至40個工作日不等,視乎處理申請的稅務機關級別而定,若經授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規定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之建議策略
若非居民未有按規定備案或獲取必要的事前審批,相關稅務機關會強行向他們收取正常的預提稅,而不把稅收協定納入考慮。盡管第124號通告容許非居民申請退還未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前多付之稅款,避免多繳稅款顯然比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容易。而且,根據國內稅收征收管理法,未有履行法律責任之人士會被處分及征收附加費。
非居民在考慮申請稅收協定待遇前應周全計劃。我們建議在提出申請前,遵循以下步驟:
任命當地代理
隨著124號通告的頒布,非居民現在可以選擇任命當地代理,協助進行備案或申請審批。如有需要,NovaSage可向閣下介紹有關專業人士。
保存文件以證明商業實質
非居民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記錄系統,原因有兩個。第一,向稅務機關提供錯誤的資料會令其被質疑,甚至被要求進行全面的稅務審計。第二,沒有適當文件,就不可能舉證交易結構背后的商業實質。(例如:除非有文件和記錄證明公司所進行之商業活動、所舉行之董事會會議或賬簿及記錄于離岸存檔,離岸控股公司的稅收居留身份未必能通過審查。)
總結
第124通告提供統一及明確的制度,是一項受歡迎的發展。不過,若您是非居民,我們會建議您就現有的業務安排和與國內伙伴公司的關聯交易作診斷評估。 這將有助您確定是否需要改善您的企業結構,亦避免稅務機關在今后對您的企業進行慎密調查。
1 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財產收益
2 如非獨立或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和適用于稅收協定的其他所得
3 根據審批程序,這可能是省級以外的稅務機關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獲準于香港上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修正其「獲接納的海外司法地區表列」,以容許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公司于香港上市。
是項決定明顯簡化了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于香港上市的程序,減省之前須于其他獲接納的海外司法地區成立控股公司的步驟。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投資者現可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上市策略,具體而言,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的註冊成本及法律費用均較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為低。
英屬維爾京群島乃重要及受歡迎的司法管轄區,估計逾百分之四十的亞洲國際企業及私人公司均于該地註冊。
香港現跟隨其他主要國際交易市場,包括美國納斯達克及紐約證券交易市場,倫敦另類投資市場及新加坡證券交易市場,容許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上市。
英屬維京群島與愛爾蘭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多年來致力與各成員同心協力,對國際社會作出貢獻。貫徹一向的方針,英屬維京群島于2002年已采納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交換資訊及資訊透明度的原則,并承諾與其他經合組織成員國商討相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事宜。
英屬維京群島與紐西蘭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后,于2009年8月已加入經合組織的白名單內。
于2009年12月7日,英屬維京群島亦與愛爾蘭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于倫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之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此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只適用于中國內地,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遵照英屬維京群島的一貫模式,但只限于交換有關直接稅務的資料,并不包括間接稅務。預期該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將于英屬維京群島之2011至2012稅務年度起生效,屆時雙方應已完成各自的內部程序。根據該協定,雙方政府已經同意不會對雙方的居民或國民實行稅務限制。雙方亦同意不參與收集資料調查或要求取得與某指定納稅人稅務無關的資料。
連同早前與美國、英國、澳洲、北歐七國(丹麥、法羅群島、芬蘭、格陵蘭、冰島、挪威及瑞典)、法國、紐西蘭、荷蘭、荷屬安地列斯及阿魯巴簽訂的十五項稅務資訊交換協定,英屬維京群島現今共已簽訂十七項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香港/越南雙重課稅協定
于2008年12月16日香港與越南簽訂雙重課稅協定(「香港/越南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將適用于2010年4月1日或以后的香港稅收居民評稅。
香港采取簡單的區域稅制,稅率相對其他已發展的經濟體系為低,且資本收益、利息及股息均可獲豁免利得稅,故較少出現雙重征稅問題。然而,香港/越南稅收協定依然被受歡迎,原因是它為于越南營商的香港商人及經香港中介公司投資越南的外資公司提供優惠待遇及法律途徑。
香港/越南稅收協定的綱要
1. 香港/越南稅收協定在預提稅率上提供有限度的優惠。下表列出了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在協定和非協定下的預提稅率。
股息 特許權使用費 利息
越南非協定稅率 無 10% 10%
香港非協定稅率 無 4.95%/4.5%1 無
香港/越南雙重課稅協定稅率 10%2 7%/10% 0/10%3
2. 在未簽訂香港/越南稅收協定下,于越南經營業務或與越南客戶簽訂合同,而未有在越南設立法定實體的外資公司需要繳納外國承包商預提稅(Foreign Contractor Withholding Tax),稅率視乎公司的經營活動而定。今后,只要香港公司并非透過越南的常設機構營商,其外國承包商預提稅中的企業入息稅將在香港/越南稅收協定下被豁免。
3. 根據香港/越南稅收協定第五條,常設機構定義為包括企業提供服務,而屬該等性質的服務(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連的項目)持續一段或多段時期,而該段時期在任何連續12個月內超過180天,或所有時期合共超過180天。
4. 一般而言,香港居民的資本收益可獲免稅,惟以下收益除外:
a. 出售位于越南的不動產;
b. 出售構成越南常設機構營業資產一部分的可動資產;
c. 出售主要從越南的不動產直接或間接衍生其資產價值的公司股份或同等經濟利益4。
5. 受雇于越南而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雇員可以豁免繳付越南個人利得稅:(1)于有關財政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越南停留少于183天。(2)其報酬并非由越南居民雇主支付,或授權他人支付 及(3) 其報酬并非由越南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可惜,香港/越南稅收協定未能令透過香港投資越南的中國投資者受惠,因為中國/越南稅收協定中,已有類似香港/越南稅收協定的股息及利息預提稅率。
1 稅率4.95%適用于公司,而稅率4.5%則適用于非公司型企業/合伙企業。
2 如非獨立或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和適用于稅收協定的其他所得
3 根據審批程序,這可能是省級以外的稅務機關。
4 除非該轉讓收益少于公司利息的 15%,而該公司于越南的不動產少于公司資產值的50%。
新加坡推行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FIHC)稅務減免計劃
新加坡政府宣布其個人稅務減免措施,現將延伸至透過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人士。
個人衍生或直接收取的相關入息當中,可享稅務減免措施的項目如下:
-所有源自海外而在新加坡收取的入息可享免稅。
-衍生于金融指示并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可享免稅。(若該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衍生于新加坡本地的合作伙伴,或是透過從事貿易、業務或專業衍生的收入,則不在此列。)
于2013年4月1日前成立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并于2008年4月1日或之前在新加坡獲得、衍生或收取的收入項目可享免稅:
a.任何駐新加坡公司所支付的股息;
b.源自債務證券的任何利息、折扣、預付費用、贖回溢價或提早還款之罰款;
c.任何來自伊斯蘭債務證券的款項;
d.任何來自年金的收入,,但以下收入除外:
(i)由雇主為雇員購買的年金,以代替雇員在受雇期間應獲發的任何退休金或福利金;及
(ii)任何根據退休保障計劃購買的年金;
e.任何來自保單的收入,利潤損失除外;
f.任何由單位信托投資計畫的信托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除外)按照證券及期貨第289章286條分配的收益,以及公開發售的單位收益,該等收益乃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g.任何由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信托人按下列情況分配的收益:
(i)租金收入/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ii)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附帶收入,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及新加坡股息;
(iii)管理或持有新加坡不動產帶來的租金收益或收入當中的應付收入(新加坡股息除外),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當中的應付收入;及
(iv)透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之認可次級信托基金分配其租金收益/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收入之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h.任何由受管制之認可計劃所分配而衍生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范圍內收取的收益,且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i.任何來自證券借貸或回購安排的費用或賠償;
j.任何登記商業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
k.衍生自認可銀行或按新加坡金融公司法所授權之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
l.任何來自金融機構提供的結構性產品的收入;及
m.任何源自新加坡境外而于新加坡國內收取的收入。
請留意,凡于2013年4月1日或之前成立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 若能符合以下指定條件,可獲得以下稅務減免優惠:
-2013年4月1日之前開始的計稅基期
若計稅基期介乎2008年4月1日與2013年3月13日之間,而該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未能符合指定條件,則該公司在上述計稅基期內的收入將未能享有稅務寬減。若該公司在其后2008年4月1日與2013年3月13日之間的基期能符合條件,則可就該基期享有稅務寬減。
-201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的計稅基期
若該公司在201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的計稅基期內能符合指定條件,就可繼續享有稅務寬減。否則在任何其后的計稅基期,該公司將被永久排除在計劃外,無法享有稅務寬減優惠。
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所產生的任何超出其指定收入的支出,將不能用作抵銷該公司其他的應課稅收入。該等支出將不被計算。
如欲享有稅務寬減優惠,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須符合以下指定條件:
a.該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持有或進行投資;
b.該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直屬股東于任何一個評稅年度的計稅基期當中均為獨立人士,而股東之間須具有血緣關系或領養關系;
c.若直屬股東并非個人,該股東則必須為一信托基金、代理人公司或另一家族投資控股公司, 而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或股東必須與第一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有關連;
d.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或所有屬于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資產須由新加坡國內的金融機構管理/擔當顧問,該金融機構應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權或認可;
e.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旗下的資產并非從任何新加坡經營企業轉讓得來(除非該交易根據當時市場的條款和細則進行);來自于新加坡經營企業人士的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將不能亦不會享有免稅。
f.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股份并非轉讓予其現有股東,而該股東乃是公司成為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因素(除非該交易根據當時市場的條款和細則進行);進行該轉讓前,于新加坡經營企業所帶來的收益,若非因該轉讓將不能亦不會享有免稅。
g.與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相關方面進行的交易須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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