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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采購制度
一、體制及機構
新加坡的政府采購活動由政府的一些部、廳以及法定 機構(事業單位)負責執行。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型國家,沒有地方政府,自1995年5月1日中央采購辦公室的關閉,考慮到規模效益,財政部只負責少量物品如 紙張、計算機等實行集中購買,其他大量的物品采購活動,由各部委、廳或法定機構負責。但是,他們都要遵守財政部(預算署)制定的中央采購指南。一般來說, 每年沒有固定的采購計 劃,如果需要就可以購買。
以下部門負責采購活動的管理:
1、財政部(預算署):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指南,其他部委、廳或法定機構都必須遵守;集中采購少量物品;負責對為政府采購提供一般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註冊。
2、衛生部:受財政部委托,對有關部委、廳、法定機構所需的醫藥產品的集中采購;對為政府采購提供醫藥產品的供應商進行註冊。
3、建筑業開發委員會:受財政部的委托,負責對建筑業主的註冊。
二、采購政策及實務
新加坡政府實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開和競爭性。總的來說,新加坡沒有通過特別的政府采購計劃來實現社會或經濟目標,如支持中小企業、不發達地區、特別產業或幼稚產業。
政府采購的程序是實行招標機制,包括公開招標方法,選擇性招標方法和限制性招標方法。
適合公開招標的標準為:超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勞務,以及達到30000新元 的工程。選擇性
招 標標準為:低于15000新元的商品和勞務,或不足30000新元的工程。選擇性招標只適用于特殊情況,如涉及到機密的或敏感性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招 標邀請函只發給有限的供應商。限制性招標是在購買特別產品或只有一家能夠提供設備時適用,同時,在緊急情況或者明顯有益于公眾利益時,也可采用限制性招標 方法。總的來說,競爭性招標占招標總數的85%,如剔除國防采購,競爭性招標占總采購價值的60%。
在制標書時,購買實體要使用中性語言,不得有針對性,也不能提出給任何投標者優惠條件。標書中應規定最低的應標期限,所有國內外投標者都必須到財政部、衛 生部、建委會登記,前去登記的公司必須提交經註冊部門簽發的有關該公司的背景、財務和負債等方面的材料,并要求交納一筆不退還的資金。中標者為既滿足招標 者要求且 價格最低的公司,中標者還必須得到招標委員會的批準。中標者要求交納一筆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約為投標商品價值的5%,當合同圓滿完成后,才返還保證金。
新加坡對國內供應商并無優惠政策,除非在執行政府工程方面業績一直很好的業主,對中小企業也沒有優惠政策。在國際組織協議中,新加坡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成員一定的優惠。
三、政府采購法規到目前為止,新加坡與政府采購的法律有財務程序法以及政府合同法,在政府合同法中規定了可以代表政府簽訂合同的官員的資格要求。
四、申訴與仲裁財政部(預算署)負責處理供應商的申訴與仲裁事宜,如有必要,確定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