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 :香港灣仔駱克道300號僑阜商業大廈12樓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中國企業并購德國公司應註意的問題
鑒于中國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行業、法人性質、規模、管理模式等方面不盡相同,并購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超出常規的問題。在并購德國企業過程中,中方企業應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評估,不僅要關註出售價格和有形資產,而且要對市場、行業進行戰略分析,正確評價目標公司無形資產;不僅對目標企業的現狀,還應了解最近幾年的情況,以及潛在的風險,遺留的債務和義務;不僅從純經濟的角度考慮并購方案,還應考慮德國的法律、稅收、環保、人力資源等因素;
(二)企業內部的并購班子非常重要,它不僅要指導并購的每一個步驟,而且要確保對內、對外各個環節做出最佳抉擇和反應。參與對外談判的成員應有一定的決策權,不能事事請示,延誤最佳時機。談判人員最好能直接用英語或德語交流。
(三)應及時聘請投資顧問和稅務、法律、審計、市場、人力資本、環保和生產方面的專家,協助本企業制定戰略計劃,管理項目,評估目標企業,參與合同談判。
(四)并購合同是并購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國企業應對合同陳述與保證、維持現狀、風險分擔及索賠等條款再三斟酌。
1.陳述與保證條款是防范并購風險最重要的條款之一。該條款要求并購方和目標公司對其任何與并購相關的事項做出真實而詳細的陳述,并明確虛假陳述將承擔的法律后果。
2.維持現狀條款,在并購合同簽訂后至資產交割期間,企業的管理權仍在出售方手中。并購方應要求目標公司維持現狀,所有重要決定應事先征求并購方的意見。
3.風險分擔條款,為規避目標公司的或有債務風險,中方應在合同中訂立“或有債務在交割時由目標公司自行承擔”和“交割后發現的或有債務,如目標公司未曾如實陳述,無論是否為故意或過失,均由目標公司承擔”的條款。
4.索賠條款,為防止出現無法落實索賠的情況,中方可要求設置提存條款,即規定一個較長的期限,將并購款存放在第三方(一般為公證師),以避免中方利益受損。
(五)并購德國破產企業時應註意的風險
1.破產撤銷權風險
德《破產法》規定,如發現破產人在申請破產至啟動破產程序期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有損于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或特定的債權人可行使破產撤銷權,即向破產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索賠由該行為產生的財產利益。因此,并購方并購破產公司時應考慮“破產撤銷權”可能帶來的風險。
2.補繳應納稅款、承擔債務的風險
德《捐稅法》(AO)第75條規定,并購方如并購破產公司,應承擔被并購公司未盡的納稅義務。
德《商法典》(HGB)第25條規定,并購方如并購破產公司的股權,同時應承擔被并購公司的債務。
3.接管員工的義務
德《民法典》第613a條規定,破產公司的員工全部由并購
方接管。
4.并購破產公司后,原來的合同(如供貨合同、租賃合同、許可證生產合同等)因簽約方的變更,并不自動繼續有效,應同有關方面重談或確認。
- 上一頁:德國并購的基本流程與步驟
- 下一頁:德國各聯邦州負責投資促進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