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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913
導讀:
詳細介紹

社保制度概況

(一)歷史沿革

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險體系的誕生地。19世紀中后期,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和產業工人的劇增,德社會結構急劇轉型,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德皇威廉一世于1881年發布“皇帝詔書”,對民眾提出的提供生活物質保障的要求表示認可,并首次提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構想。“皇帝詔書”確定了德國社會保險的發展方向,由宰相俾斯麥負責具體實施,著手建立廣泛、統一和強制性的社保體制,通過頒布三部涉及工人和部分職員的義務保險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創立了疾病保險、事故保險和傷殘、養老保險三項法定保險制度。這就是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萌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為勞動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現代的德國社會保險法是以俾斯麥時期的社會立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上述三項法規于1911年滙總為《帝國保險條例》(RVO)。1911年,第一個針對職員保險的法規《職員保險法》(AVG)公布,該法規于1924年重新修訂。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就業介紹及失業保險法規》(AVAVG)于1927年生效,德開始建立失業保險。

二戰以后,聯邦德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得到了恢復和重建,社會保障和福利國家等作為基本原則理念被寫入了德《基本法》。此后,德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經歷了擴展、調整、改革與補充、東西部社保網絡并軌和繼續發展等幾個階段。1957年,德對養老保險進行了徹底改革,確定了養老保險費率根據個人毛工資進行計算的原則,并設立了分攤款項標準。1971年,工傷事故保險范圍擴大,學徒工也被包括在內。1972年,取消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齡限制。1975年,德將各種社會法規滙總,頒布《社會法典》(SGB),該法典是當今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從1995年起,德設立法定護理保險并納入《社會法典》。至此,德國全面建成了種類豐富、體系完備、法律健全的社會保險制度,但同時也背上了較沉重的財政負擔,社會各界要求進行改革的呼聲日益強烈。

 

(二)社保政策和征管體制

1.社保險種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有參保義務的個人設立的一種保障體制。它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義務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險由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工傷事故保險等五項法定險種組成。

2.法定義務投保人

社會保險是一種法定的、大多數人必須按強制性規定參加的義務保險。所有職員、工人、學徒、失業者、退休人員和大學生均有投保義務。其中,失業者的社會保險由國家承擔,退休人員和大學生只有義務參加法定醫療和護理保險。政府官員沒有參加法定社會保險的義務。雇主有義務在雇用員工后的14天內,向法定的醫療保險公司申報登記,為員工投保五項法定保險。

作為公司總經理,若其與母公司簽有股份托管協議,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在本公司投資比例超過25%并享有股東大會的無限授權(對內對外全權代表公司的利益),則可免予參加法定社會保險。

3.保費分攤方式

每人應繳納的保費金額由其毛工資總額與保費率相乘計算得出。德政府每年發布計算保費的最高月工資限額,對超過限額的收入部分不計算保費。養老、失業、醫療和護理四項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雇員應繳的保費從本人工資中扣除;工傷事故保險費由雇主全額承擔。對于月工資不超過400歐元的雇員,其雇主必須承擔除失業保險以外的各項保險的全額保費。

4.立法及執行機構

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訂程序是:聯邦政府提案,聯邦議院通過,聯邦參議院審議。執行機構為聯邦社保機構總部和各州社保機構。社會保險費的代征機構為各法定醫療保險公司。所有保費都必須先上繳法定的醫療保險公司,再由醫療保險公司將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保費轉繳法定養老保險公司及失業保險公司。裁決社保糾紛的法院為聯邦憲法法院(最高法院)、聯邦社會法院及各地方社會法院。

 

4.2法定社保險種介紹

(一)、失業保險(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業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所有被雇傭的就業人員,如工人,職員和培訓人員都應參加的保險。但官員、服兵役者或者65歲以上人員不需參加。從2006年2月1日起,從事照顧家屬、個體經營,或者不在歐盟從業的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失業保險。

從2007年1月日起,失業保險費率為從業者勞動收入中需要計算保費的部分(簡稱計算保費工資)的4.2%,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保費計算工資是指月毛工資在一定額度內作為法定繳納保費計算基數,超過部分不需交納保費。保費計算工資的限額每年調整一次,2007年原西部德國為年毛收入63,000歐元,原東部德國為54,600歐元。

失業保費連同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和養老保險由雇主一并作為社會保險費交到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將失業保險費轉交聯邦勞工局。

(二)、醫療保險(Krankenversicherung)

醫療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所有雇員、培訓人員、失業者、農場主及其家屬、藝術家、殘廢人員、大學生、實習人員以及退休人員均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在德國有90%人口參加了法定的醫療保險。

如果參保人的年毛工資超過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最高界限(2007年為42,750歐元),就可以選擇繼續參加法定的醫療保險還是改為參加私人醫療保險。但自營者和自由職業者,如建筑師和律師,無論其是否達到最高工資界限,均可選擇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前提是他們原來必須是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或私人醫療保險。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可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家屬可以隨保,不另繳費。

法定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有普通地方醫療保險公司(AOK)、職員醫療保險公司、企業醫療保險公司(BKK)、手工業醫療保險公司(IKK) 、農業醫療保險公司(LKK)、聯邦礦工醫療保險社團及海員醫療保險公司(SKK)等。各保險公司須交納的保費不同,提供的服務范圍也不行同,參保者可以根據本人健康和實際需要自由選擇醫療保險公司。

醫療保費按照參加法定醫療保險最高工資界限(2007年為42,750歐元)計算。保費占工資的比率每個保險公司各不相同,目前(2006年11月)平均費率為14.25%。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月工資收入低于325歐元的培訓人員,其保費全部由雇主承擔。如果參保人對超過法定醫療保險最高工資界限的工資自愿繳納保費,有權要求雇主承擔相應比例。對于參加私人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機構也應承擔50%的保費。自愿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可以申請養老保險機構支付保費補貼。大學生享受統一的優惠費率。

(三)、護理保險(Pflegeversicherung)

護理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都必須參加社會護理保險,即實行“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參加私人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參加私人護理保險。德國有200萬人口由于身體和精神缺陷,喪失自理能力,依賴別人的照顧和幫助。

法定護理保險的費率為月毛工資的1.7%,計算基礎同醫療保險相同。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薩克森州雇主承擔0.35%,其余由雇員承擔)。隨保家屬不另交費。退休人員的護理險保費由退休人員和養老保險機構共同負擔,費用計算基礎是法定養老金和其他收入,直至計算保費毛收入最高限額。大學生每月保費7.92歐元。失業人員保費由勞工局支付。

(四)、養老保險(Rentenversicherung)

養老保險是法定保險,所有雇員、培訓人員、部分個體經營者、教師、藝術家、服役人員、非商業護理人員、領取救濟人員和殘疾人都必須參加法定養老保險。官員和月收入少于400歐元的低收入者不需參加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奉行“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團結互助原則,主要由法定參保人和雇主支付的保費、聯邦的補貼和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組成。保費比例從2007年1月1日起為計算保費工資的19.9%,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2006年的計算保費工資的限額,原德國西部地區為63,000歐元,東部地區為54,600歐元。

養老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向退休人員支付養老金,同時也負擔向低就業能力人員和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法定養老保險還承擔參保人在身體或技能上恢復勞動能力的任務。

養老金和撫恤金的支付金額依據參保人的繳納金額確定,并根據工資增長情況每年調整。

(五)、工傷事故保險(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工傷事故保險主要是對參保人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者患有職業病時 保護。法律規定參加保險的人員有:雇員、職員、務農人員及家屬、學生或托兒所的孩子、在殘疾工廠工作的殘疾人、事故志愿者、災害志愿者、血液/器官捐獻者、家政人員、非商業用途的建筑幫助者、承擔官方機構榮譽職務者、法庭的證人、失業人員、囚犯、發展援助人員以及自愿參加的企業主。

工傷事故保險是由雇主全額承擔保費的強制性保險。保費率為雇員月毛工資的1%至5%不等,依各行業發生事故的風險概率不同而各異。服務行業的保費率相對較低,如外貿批發行業的保費率為2.7%。對于只有辦公室,沒有加工廠或倉庫的一般貿易公司而言,其事故風險率相對較低,保費率為員工月毛工資的1%左右。每個單位應交納的具體保費金額根據其雇員人數和毛工資總額統一核定。

綜上所述,德國法定社會保險的保費率、保費計算方法及分攤方式詳見下表:

 

社保險種

2006年保費率

保費計算

方法

分攤方式

保費計算工資

最高限額

失業保險

4.2%

保費計算工資

X4.2%

雇主和雇員

各50%

西部:63000歐元

東部:54600歐元

醫療保險

約14.25%

保費計算工資

X14.25%

雇主和雇員

各50%

42750歐元

護理保險

1.7%

保費計算工資

X1.7%

雇主和雇員

各50%

同上

養老保險

19.9%

保費計算工資

X19.9%

雇主和雇員

各50%

西部:63000歐元

東部:54600歐元

工傷事故保險

1%至5%

統一核定

雇主全額

承擔

 

4.3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及申請免除部分社保義務的程序

(一)中德社會保險協定

2001年7月12日,中德兩國政府經四輪談判簽訂了社會保險協定,這是我國在社會保險領域簽訂的第一個雙邊協定。2002年4月4日,中德社會保險協定正式生效。該協定的簽訂和生效,對解決中德雙方在對方境內就業人員的雙重社會保險問題以及今后解決我國同其他國家間的同類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1.中德商簽社保協定的背景及意義

自80年代末以來,德國一些地區根據有關法律相繼對部分中資企業中方工作人員征收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根據屬地化原則和德國近幾年司法判例,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未與德國簽訂社會保險協定的國家駐德企業外籍雇員均須在德繳納社會保險費。由于大多數中資企業中方員工在國內已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且其在德工作期滿后即回國,在德不享受養老和失業保障,因此德方的做法造成中資企業及中方員工的雙重社會保險負擔,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和個人支出,影響了中資企業在德的發展。

與此同時,我國統一的養老和失業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在華外商投資企業亦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社會保險屬地化管理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將進一步覆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德資企業德方職工同樣面臨著社會保險雙重繳費問題。

在此背景下,中德兩國政府進行了商簽兩國社會保險協定的談判工作。這項工作對我國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在經濟和社會立法上進一步與國際社會接軌,具有重要意義。協定生效后,在德中資企業及中方員工承擔雙重養老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難題得到妥善解決,雙邊貿易和經濟合作的外部環境得以改善,特別是中資企業的經營成本大大降低。

2.中德互免部分社會保險的具體規定

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互免險種僅包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雙方尤其是我國公民在德就業的實際需要。列入養老和失業保險主要是考慮到這些員工駐外的臨時性,在外期間不發生養老和失業問題。協定未將醫療、護理和工傷事故保險列入互免范圍,主要是從保護駐外員工的實際利益出發,員工仍需在就業地點參加醫療、護理和工傷事故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據此,中方外派人員經申請后可免除在德投保養老和失業保險的義務,兩項保費約占報稅工資的26%。

協定涉及以下5類人員:(1)締約一方企事業單位派往締約另一方執行臨時工作任務的員工,簡稱為“被派遣雇員”;(2)締約一方企業派往其在締約另一方成立的子公司工作并由該子公司支付報酬的員工,簡稱為“子公司雇員”;(3)在國內無確定雇主的人員,簡稱“無雇主人員”;(4)雙方在遠洋船舶上的從業人員,簡稱“船員”;(5)雙方外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雇用的本國國籍人員,簡稱“外交雇員”。

兩國勞動保障部門以及主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相互無償提供必要的協助。這些協助包括:為辦理免于承擔締約一方社會保險義務開具證明書、相互提供有關數據使用的情況等。我國開具證明書的機構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和該部指定的其他機構。德國開具證明書的機構為各主管醫療保險機構和聯邦職員保險局。

(二)申請免除在德部分社保義務的程序

根據協定,已在國內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免除在德國繳納養老和失業保險費的證明:

中資機構為每位擬免除在德養老和失業保險義務的中方雇員(申請人)填寫《辦理〈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填畢《申請表》(一式三份)后即送國內派出單位;國內派出單位簽字蓋章后,送申請人參保所在地的養老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辦機構審核參保人員的情況無誤后簽字蓋章;派出單位再將《申請表》寄送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綜合處外事組)審核;該中心審核無誤并簽字蓋章后,將正式對外出具《根據中德社會保險協定出具的證明書》。

各中資機構或其國內母公司在將有關材料寄送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時,應告該中心寄送或申請人領取證明書的方法,并交納相應的成本費用。上述《申請表》及有關說明可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網頁下載,網址:www.molss.gov.cn,進入后點擊“直屬單位”,然后點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再點擊“有關申請表信息”即可查到《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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