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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出入境及居留管理規定
(一)出入境簽證
根據德國《外國人法》的規定,除歐盟成員國及與德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公民外,所有入境德國的外國公民均須持有有效入境簽證。其中,到德國從事商務活動,且在德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者,可直接向其所在國之德國使領館申請商務簽證;到德國投資設立公司、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并直接參與企業管理或到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亦須持有相應的有效入境簽證,此類簽證須經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德國使領館方予發放,入境后須在簽證有效期內辦理正式居留許可。
(二)居留許可的種類和條件
原則上,德國的居留許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分為四種,即:居留準許、居留權利、居留準予和居留權限。
1.居留準許(Aufenthaltserlaubnis),又分有限期居留準許和無限期居留準許。
居留準許允許外國人進行無特定目的的居留,在德國設立公司、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的外國人可得到此類居留許可。這種居留許可一般入境后先延長一年,到期時再申請延長一年或兩年,滿五年時,如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可獲得無期限居留準許:
(1)5年以上的(有限期)居留準許;
(2)擁有特別的工作許可(受雇者)或
(3)擁有其他允許其從事持久工作所需的許可;
(4)本人及與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足夠的居住面積;
(5)其生活費用通過自己的職業收入或本人財產及家庭成員資金得到保障;
(6)能夠進行簡單的德語口語交流;
(7)不存在被驅逐出境的理由。
根據《外國人法》,外國人事務管理局可對一定的職業、行業和外國人群設立限制,確定居留的種類和有效期,限制或不予簽發無限期居留準許。
2.居留權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權利無時間和地點限制,可不附帶附加條件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獲得居留權利,并可申請入籍:
(1)擁有居留準許8年以上,或擁有無限期居留準許3年;
(2)至少繳納了60個月的社保費(即至少已經義務地或自愿地交納了60個月的法定退休保險費,或能證明其將來有資格從其他保險機構獲得類似的養老金);
(3)最近三年未因蓄意犯罪被判6個月以上監禁或相應的罰款及更高的處罰;
(4)滿足申請無期限居留準許條件中第2-7項的規定。
3.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果外國人的居留只是為了某個特定的、本質上說是以臨時居留為目的的,則簽發居留準予。居留準予的期限根據其居留目的決定,一次最長為兩年;如果該居留目的雖未實現,但可能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居留準予可予延長,每次最多兩年。
居留準予一般簽發給赴德工作(如廚師或公司雇員)、留學及在德國境內領取養老金并在德國境內有家庭聯系的外國人,一般都標註雇主或工作的企業名稱,不能輕易改變,且不論多少年,都不可變更為無限期居留準許。
4.居留權限(Aufenthaltsbefugnis)
居留權限適用于因政治和緊急人道原因,或為了德國的利益獲準入境或在德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
(三)居留許可的終止及有限制地繼續有效
1.居留許可的終止
下述情況可導致取消或終止居留許可:
(1)被驅逐出境;
(2)由于非臨時原因離境;
(3)居留許可期滿;
(4)離境(無論何種居留許可),且未在6個月內或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入境德國。
2.居留許可有限制地繼續有效
(1)獲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若臨時離境,且在外逗留時間超過6個月,可事先向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或及時向德國使領館報告,外國人事務管理局通常將予以寬限。在此種情況下,該外國人在申請無限期居留準許及居留權利時,這段時間只按6個月計算在德居留時間。
(2)在實際操作中,因在德國境外逗留超過6個月或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在外停留期限而終止的居留許可,可經一定程序申請恢復。但上述行為對以后居留許可的延長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四)如何申請居留許可
1.法人居留許可
指外國在德國的企業法人及辦事機構代表在德國的居留許可。此類居留許可一般先向所在國的德國使領館申請,轉由擬居留地的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德國使領館據此發放三個月的D類入境簽證。
(1)申請入境簽證
申請入境簽證須提供以下材料:長期簽證申請表格、有效護照及照片、在德成立公司證明(商業註冊)及邀請、至少三個月德國醫療保險證明等,如果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還須提供母公司營業執照公證件、授權書公證件等。
申請此類簽證的時間大約需要3-6個月。如果將在德成立公司或代表處的有關事宜提前辦妥,則可大大縮短簽證辦理時間。
(2)辦理居留許可及延長
抵達德國后須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辦理居留許可手續,取得正式居留許可。辦理居留許可時一般須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表、護照及照片、企業註冊證明、戶口登記證明、醫療保險證明等。
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須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表、護照及照片、企業註冊證明、企業損益表、繳稅證明、醫療保險證明等。
一般情況下,如滿5年時公司仍正常運作,可申請無限期居留準許。住滿8年或取得無限期居留準許3年后可獲居留權利。配偶及子女亦可相應辦理居留準許和居留權利。
德國各州為吸引外國公司和自然人來德投資,一般均在簽證及居留許可方面提供方便,不同的州或同一州不同城市,做法多少有些不同,如有的地方直接給予投資者或管理者2年的居留準許。
2.勞工居留許可
外籍員工通常是在與雇主訂有工作合同并經勞動局批準的情況下才可獲得居留準許或居留準予。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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