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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工作簽證和工作許可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870
導讀:
詳細介紹
工作簽證是指在德國居留期間可以受雇工作的簽證。非歐盟成員國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須擁有工作簽證和工作許可。作為總公司派往在德中資機構工作的雇員,應向德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工作簽證。應遞交的文件有:同雇主簽訂的包括收入和社會保險的勞動合同、註明居留期限的雇主邀請函等。根據《居留法》工作簽證應得到聯邦勞工部的批準。只有同雇主簽有勞動合同才有獲得簽證的可能。除了工作簽證,外籍人士還需要在準備去工作的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許可。這個勞動許可只允許外籍人士在所聘用的公司工作。
但下列人員不需申請工作許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訓人員,且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或高級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國外居留的外國人、一定期限內在德從事安裝、調試、維修或監造的人員;(4)外國公司代表處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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