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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居留許可及德國簽證
根據德國《關于外國人在德國居留、就業和入籍法》(Gesetz ueber den Aufenhalt, die Erwerbstaetigkeit und die Integration von Auslaendern im Bundesgebiet 2004年,簡稱:居留法),非歐盟國家的公民準備在德從事商務活動,必須擁有標明就業許可的居留簽證。中國企業打算在德國成立公司,必須向德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標明就業許可的居留簽證。作為新成立公司的公司股東或者經理,除了正常的簽證表格,還應向德國駐華(使)領館遞交公司的成立合同、工商登記或類似的申請證明、必需的資本金以及公司的規劃、經營范圍、市場分析、營銷戰略、盈虧前景、資金來源、雇員人數等等材料。根據《居留法》,頒發此類居留簽證的主要根據是:新公司的業務是否有發展前景、來人是否有企業管理經驗、資本金的多少、對德國就業和培訓市場的作用等。德國駐華使(領)館將與德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聯系并征求意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通常與新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構,如工商會、經濟促進公司、主管經濟和勞動等事務的部門聯系,核實情況并征求意見。如果當地主管機構對資料的審核意見是積極的,獲得簽證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一切順利,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得到簽證。
首先入境簽證(居留許可)期限一般為3個月。期間要求外籍人士在到達目的地后,立即向當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機構或居地附近的警察局報到登記。如要延長居留許可,應向當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在德開設公司的人(股東或總經理)不一定必須在德國長期居住,但必須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擔相關責任;股東或總經理本人每次離開德境內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當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往往要求重新申請居留許可或在申請延長居留許可時拒絕辦理。這一點非常重要,不了解此規定而不得不重新申請居留許可的情況,在中資機構中確曾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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