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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工作許可政策

發布時間:2011/7/1 點擊:446
導讀:
詳細介紹

二次世界大戰后,德國勞動力嚴重匱乏。從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國從土耳其、意大利及前南斯拉夫等國引進了200多萬外籍工人。70年代后期,德國開始限制外籍勞工輸入。1990年德國統一后,德國失業人口急劇增加,德國政府對外籍勞工的進入限制更加嚴格。但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德政府開始采取較為靈活的外籍勞工政策。

(一)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

德社會法典III—《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

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的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如果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可輸入外籍勞工;對于經過勞動局提供的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以從事的工作,則應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二)具體措施

雇主須向勞動局登記有關的人員需求;輸入的外籍勞工的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國同等職業或職位薪金數;輸入的勞工只準按照雇傭合約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隨意更換雇主,該合約須受德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約束;完成雇傭合約后,輸入勞工一般須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發現違反勞動法及勞工政策將被檢舉,一經證實,雇主將受到制裁,并取消其輸入勞工的資格。

(三)工作許可的種類

1.工作許可(Arbeitserlaubnis)

(1)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只有持有德國勞動局的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限期居留準許或居留權利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工作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許可。

(2)工作許可須在就業之前申請取得。雇主雇傭需要工作許可的外籍勞工時,須與該外國勞工明確薪酬、工作時間及其他工作條件。外籍勞工的工作條件不得低于同等條件的德國人。

(3)工作許可在期限、企業、職業、行業或區域等方面可附帶限制條件,一般一年延長一次,五年后可申請獲得工作權。

(4)原則上,一個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的居留許可,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是先獲得工作許可,才可能獲得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勞工簽證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轉德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動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作出給予或拒絕簽證的決定。 

2.工作權利(Arbeitsberechtigung)

(1)工作權利的發放條件:擁有居留準許或居留權利;在德國合法就業5年并履行社會保險義務或6年來未間斷在德國居留;工作條件不低于同等條件的德國人。對于個別人群可依法作例外處理。

(2)如法律未做另行規定,工作權利無期限、企業、職業和區域限制。

(四)例外法規

1.《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的準入實施嚴格限制,但根據法律規定,聯邦勞動部門有權通過行政法規對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的發放做例外處理。因此隨著就業結構的不斷變化,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動部制定了《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并多次修訂。《例外安排條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該條例與《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等相關的勞工法規均列為社會法典III—《就業促進法》的附件。

《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的主要內容如下:

(1)有時間限制的外籍勞工工作許可例外安排

德勞動部門可在《就業促進法》的原則基礎上酌情發放外籍勞工工作許可。《條例》詳細列明了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的發放條件,對工作許可期限亦明確加以限制,如:

-受聘于德國公司境外企業的外籍員工到德國母公司臨時性實習、培訓進修,或與德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外國人到德企業臨時性實習、學習等,可獲為期1至1.5年的工作許可;

-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可根據國家間協議、協會間或公共機構間協議到德國企業或協會進行2年以培訓進修為目的的實習工作;

-符合條件的特色廚師應聘到德國相應的特色餐館工作,最多可獲3年工作許可,我輸德廚師即屬此種情況;

-跨國公司派遣到該公司在德國的公司或工廠工作的專業人員,最多可獲得為期2至3年的工作許可;

-應聘到德國學校教授本國語言的教師可獲最長5年的工作許可。

-曾在德國工作過的外國人須在離境若干時間后方可再次獲得工作許可,通常采用前次居留時間與離境時間相當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在德國工作2年以上的外籍勞工,須在離境3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工作許可。

(2)未明確限制工作許可期限的例外安排,如:

-科研人員、有特別技能的專業人員,從事有利于德國公共利益的就業,或根據WTO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規定允許的就業;

-在德外國企業從其本國招聘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藝術家、雜技演員及其輔助人員、攝影模特、時裝模特等工作許可的期限未予明確限制。

(3)特別例外安排

-德勞動部門可根據國家間協議酌情發放《例外安排條例》中未列明的外籍勞工的工作許可。

-各州勞動局也可根據本地的公共利益或勞動力市場情況決定引進《例外安排條例》中未列明的外籍勞工。

通過《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和國家間協議特別安排等,德國每年從東歐及其他歐洲國家引進許多緊缺的、工作期限有限制的勞工,包括農業季節工、建筑工人、護士及護理人員、餐飲業服務人員等。“IT綠卡計劃”是“例外安排”的典型案例。

2.德國綠卡計劃

90年代中期起,德國嚴格限制外籍勞工的政策對經濟發展的阻礙日趨嚴重,各界紛紛要求開放高素質外籍勞務市場。2000年2月,德國總理施羅德宣布放開IT行業外籍人才進入限制,允許從非歐盟國家引進德國本土緊缺的人才,按美國模式發放綠卡。2000年7月德勞動部頒布《IT行業外籍高級人才工作許可發放條例》,8月1日綠卡計劃正式實施。

德國綠卡計劃的內容:自2000年8月起的三年內,允許從非歐盟國家引進2萬名IT專業人才;申請者須持有高等院校IT專業畢業證書或雇主為其出具年薪不低于51000歐元的證明;勞動局應在收到申請一周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引進的IT專業人才可一次性獲得最多5年的工作許可和居留準予,在此期間可自由更換雇主;配偶可同行,并可于兩年后獲得工作許可;綠卡規定同樣適用于在德留學的非歐盟留學生。

綠卡計劃第一階段原定于2003年7月31日結束,現延長至2004年12月31日。延長的主要原因:一是德政府認為綠卡計劃收到良好的成效,而這方面人才的需求仍在不斷增加,綠卡計劃實施的3年間,德國共引進約15000名IT專業高級外籍人才;二是計劃于2003年1月生效的《移民法》因表決程序違憲而擱置生效,導致與綠卡計劃相關的更為寬松的規定不能及時銜接和實施。

(五)德國《移民法》即將出臺,德移民及勞工政策將有較大調整

1.《移民法》出臺的背景

目前德國有730 多萬外籍人口,約占德國總人口的8.9%。隨著德國人口負增長及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勞動力市場上專業人才匱乏,嚴重影響了德國的國際競爭力,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也造成了巨大壓力。此外,歐盟東擴及WTO服務貿易自由化都將給德國現行的勞工政策和勞動力市場帶來巨大沖擊。而德國現行的《外國人法》已不適應德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修改外國人法,放寬移民限制,成為當務之急。受2000年開始實施的“綠卡計劃”的鼓舞,在德社會各界的關註下,德國《移民法》于2002年3月分別獲得德聯邦議院和參議院討論通過。但因反對黨聯盟黨反對放寬移民限制,抵制《移民法》,以參議院表決程序違憲為由上訴至聯邦憲法法院,使《移民法》未能于原定的2003年1月1日生效。

德國的《移民法》被認為是影響德國未來的一部法典,“體現了德國人道主義責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盡管《移民法》未能按時生效,但《移民法》(草案)的出臺標志著德國終于承認自己是個移民國家。此間專家認為,經過討價還價,各方最終將達成一致。德國《移民法》可望于2004年面世。

2.德國政府提交的《移民法》(草案)根據德國經濟、科技和社會現狀并考慮各方利益,對現行的《外國人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對居留許可、工作移民、難民、移民離境義務、家庭團聚、移民融入當地社會及成立聯邦移民局等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移民法》(草案)共分15章。有關《移民法》(草案)的詳細內容可查閱德國聯邦內政部網站,網址:www.bmi.bund.de 。

3.《移民法》(草案)有關外國人居留和工作的規定

《移民法》放寬了涉及雇傭外籍勞工及吸收與引進市場緊缺的外籍專業人才的規定,同時強調國內勞動力享有優先就業權。

《移民法》(草案)關于外籍勞工的主要內容:

(1)將現行《外國人法》中規定的外國人在德居留許可的種類簡化為兩種,即(有限期)居留許可和(無限期)定居許可;

(2)實行累計積分法,根據申請者的年齡、受教育程度等決定是否發給外國人居留準許及發給何種居留準許;

(3)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高級管理人才,如“綠卡計劃”中的IT專業人才,來德國工作不受居留期限的限制,可直接取得定居許可;所有德國人才不足的領域都可招募外國人;

(4)外國留學生完成大學學業后可申請在德工作許可并可取得定居許可。留學生畢業后尋找工作的居留許可為1年;

(5)各地可根據自己的勞動力市場需要,從國外招募普通勞動力;

(6)在德國投資設立公司及從事自主職業的外國人可獲得3年居留許可。3年后,如果能成功繼續所從事的事業,并能夠保障自己的生活,可獲得定居許可。

當然,《移民法》(草案)對上述各項規定需要滿足的相應條件均做出了嚴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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