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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投資環境
首先,中國與巴拿馬目前尚未建立正常的外交關系,因此,兩國間沒有任何雙邊協議。也就是說,中國商人如果在巴拿馬發生任何糾紛,尤其是當涉及到司法問題,將得不到中國政府有效的司法協助和保護。
另外,由于沒有外交關系,中國公民在申請巴拿馬簽證時非常困難,而且,由于近幾年被巴拿馬移民局拘留并遣返的中國非法移民有上漲趨勢,所以,即使已經擁有巴拿馬合法入境簽證的中國公民在入境時,也要等待巴拿馬移民局核對護照,時間一般需要1至2個小時。另外,已經在巴的中國商人,辦理1年多次往返簽證(以便在巴經商)一般需要通過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律師費用較高(需要幾百到數千美元一次),且有上漲趨勢。因此,簽證費用目前在巴經商的中國商人的經營成本中占有較重比例。
三、由于巴拿馬的華人有150多年的歷史,加上臺灣“農耕隊”多年來對當地人傳授農業技術,所以,當地有多種適合于中國人“口味”的蔬菜和豬肉,各種生活調料(主要是廣東人的)在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城的市場有售,可以說在整個拉丁美洲,巴拿馬是僅次于秘魯的較適合中國人生活的國家。
雖然,巴拿馬華人有150多年的歷史,大多數華商在當地僅為中小商人,由于華人歷史不愿當地參政的習慣,華人在巴拿馬政界的影響不大,上個世紀,巴拿馬曾發生大規模排華事件。
除了上述針對大陸中國人的情況之外,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巴拿馬吸引外資方面06年排位第一。根據拉美經委會今年5月份公布的報告顯示,“2006年拉美和加勒比地區吸收的外國直接投資上升到了724億美元,比2005年增長了1.5%。其中,墨西哥吸引外資189.40億美元,巴西187.80億美元,智利80.50億美元。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區,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主要是:巴拿馬,25.60億美元;哥斯達黎加,14億美元;多米尼加共和國,11.80億美元。”
我們就巴拿馬投資環境的調研情況綜述如下:
一、巴拿馬吸引外資的優勢:
1. 政局穩定,社會治安情況良好。近年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2. 地理位置優越,海陸空交通便利。5條海底光纜交滙地峽,國內有航空線連接美洲21個國家的31個城市。
3. 服務業便利,擁有運河,科隆自由貿易區,金融體系健全,為外資發展提供現代化后勤平臺。
4. 流通美元,無外滙管制,賦稅低(屬地原則)。
5. 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無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
二、投資政策:
1、屬地原則:
所謂“屬地原則”(也叫做“本土標準”或者“國土有效區域概念”):只有源自巴拿馬的收入是可稅的,而以下形式的收入不被視為產生在國家區域內,因而也就不必納稅:
某種貨品只流向國外,在此前提下,在巴拿馬設立的辦事處為某種貨品開具銷售發票,其數額比巴拿馬公司為同種貨品所開發票額高;
在巴拿馬發展,但在海外完成或生效的業務;
不在巴拿馬共和國境內產生的收入的股份和股利分配,包括上面提到的活動。
換句話說:即只有依靠本土來源產生的收入才予征稅,任何非在本國境內開展的活動(非本土來源)所帶來的收入,即便收入轉移的目的地是巴拿馬,也不予征稅。
a). 無論本國或外國存款,利息收入一律免稅。
b). 稅額抵免證書。
2、外資政策:
巴拿馬政府第54號法令規定,凡在巴拿馬投資超200萬美元用于發展旅游、 工業、農業、出口、電信、建筑、采礦等項目,均可享受與巴國投資者和企業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自由支配其投資產生的利潤、紅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資,自由經銷其產品。
3、外滙政策:
自1903年巴拿馬共和國成立以來,美元與國家貨幣巴波亞并行流通。美元是法定償付手段和日常生活的流通貨幣(官方貨幣是與美元等值的巴拿馬銀幣,而它只以硬幣形式存在);沒有關于貨幣兌換的規定,也沒有貨幣出入境的限制,因而巴拿馬的貨幣體系具有資金自由流動的特征,主要是美元在巴國與外國之間的相互流通。這為巴拿馬推行開放政策從經濟上提供了有利條件。
4、鼓勵政策
巴拿馬的內銷及外銷鼓勵法規定,產品全部外銷的企業免征所得稅、出口稅、制造稅及進口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進口稅。產品部分外銷企業可按外銷比例享受優惠。
(1)農牧業出口:
1986年3月20日,第2號法。
這部法律的宗旨是衡量和鼓勵對農產品生產出口的建立和扶持,產生了促進農業工業化發展的作用。1995年第28號法對這部法律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
這部法律制定了一些措施,鼓勵農牧業出口,以圖達到農業工業化的目的。
制定了優惠價目,農牧業用電的價格比現行電費價格優惠30%。
巴拿馬農牧業發展部承諾簡化土地過戶手續,使用區域攝影方法,并且所有50公頃以下的土地首次過戶的生產者,不必向公共註冊局提供所得稅完稅證明。
投資于農業、牧業、養殖業、工業化農業,可減免30%的財政稅收,所得稅的減免可達40%。作為義務,以財產或引進技術的方式對生產進行的投資,最少要保持3年。
(2)國內工業和出口的發展:
1986年3月20日,第3號法。
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進工業和出口。從事原材料轉形、半制成品和從事農業、牧業、林業、海事生產,如裝配工業,從事經過原料和加工的結合過程制成的成品生產,統稱為制造工業,所有在巴拿馬從事制造和裝配工業生產活動的企業其100%的產品用于出口,就可以受益于這部法律。另外,對于那些期待某部法律可使其環境得到調整的非傳統高技術能力的企業,其全部出口產品都受益于這部法律。這些企業一旦在巴工商部工業司國內工業官方註冊處註冊后,即可享受一些財政鼓勵:
100%免繳引進稅、賦稅和海關稅,以及用于生產的機器、設備、備件進口的動產轉讓稅。
免繳100%的除工業提煉和國家自然資源外的收入的所得稅。
免繳100%的出口稅。
免繳100%的銷售稅。
免繳100%的生產稅。
免繳100%的公司資本稅或經營稅,除了執照稅和不動產稅。
超過純利20%的擴大生產能力的或者生產新產品的再投資的凈收入的所得稅免繳。
對虧損的特殊規定,任何一年的虧損都可以在以后的3年計算所得稅時沖減。
(3)計算資產折舊:
其產品是針對巴國內市場的企業,可以進口生產需要的機器和設備,另外支付進口貨值3%的增值稅(ITBM)。
對設立在巴拿馬的圣地亞哥、奇特雷、布加巴、丘雷拉、羅斯桑托斯、拉斯達布拉斯、甜水埠、那塔、貝諾諾梅和科隆等省份的公司:
10年內免征不動產稅。
在巴國內市場的銷售收入,5年內免征所得稅,之后3年征50%。
巴拿馬工業政策委員會創立了這項法律,確定和修改保護巴拿馬工業的關稅費率從而促進保護國內工業。通過確定關稅費率,使適用于這部法律的企業享受關稅保護來對付外國企業的競爭。目前而言,關稅不能超過進口產品到岸價的20%,涉及農、林的工業產品不能超過30%。
(4)出口加工區:
1992年11月30日第25號法。
通過這項法律,簡化和一體化了一套特別體系,即創建出口加工區。提供財政、勞工和移民方面的鼓勵政策。
出口加工區是保稅區。
企業(第10條),特有定義。在巴出口加工區發展所有的基礎、設施、建筑、系統和配套服務,以及以高效為準則的所需的經營管理組織,以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企業都可以在加工區內創辦公司從事資產和服務的出口。直接的目的是促進形成良好的高效經營條件和競爭優勢,從而保障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具備較高的競爭性。
在巴出口加工區,所有對資產和服務的生產活動,比如制造、組裝、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加工直至出口服務感興趣的巴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第20條)都可以參加進來。
出口加工區是免稅區(第27條),因此與本項法律有關的企業,以及所有在加工區進行的活動、經營、交易、手續和資產不動產的轉讓、建筑材料和設備的購買、進口,原材料、設備、機器、工具、備件、原料和所有經營所需的資產和服務,其直接和間接的各種稅費均免征。設在加工區內的加工區的資本和企業的資本均免征直接和間接的國稅,包括專利稅和執照稅。
出口加工區是自由企業的自由貿易區(第31條)。因此,服務的收費和產品的價格由各公司根據報價和訂單自由確定,以適應國際市場的競爭需要。
被授權為加工區企業發起人或經營者,或者在加工區內的企業里經核實投資額不少于25萬美元(第41條)的外國人,有權申請投資長期居留簽證。
(5)旅游:
1994年6月14日第8號法。
通過這項法律推動巴拿馬共和國的旅游事業。建立了旅游業的鼓勵機制。
法令規定了在發展旅游的區域的鼓勵政策,從而促進在這個領域里的國外投資:
15年內免征所得稅。
20年內免征不動產稅。
在巴拿馬不能足質足量生產的建設用材料和動產,免征進口稅。
投資成立的公司建設的港口和機場,20年內免征使用稅。
在經營旅游業投資中產生的利息,免征所得稅。
(6)動產金融租賃:
1990年7月10日,第7號法。
巴拿馬的租賃法具有一系列的特殊吸引力。比如,租賃一個巴拿馬境外的財產是100%免稅,租賃巴拿馬船只的交易收入是完全免稅的。另外,這部法律也沒有規定租賃的方式。
巴拿馬國家法律規定出租者是出租資產的所有者,也允許出租資產出于經濟目的的過度使用。因此出租者可以使出租物折舊。
出租者可以采用更合適自己的折舊方法。對于所有的註冊租賃公司,本部法律允許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也可使資產每年按固定比例折舊。
租賃公司可以很快成立,除了取得執照和在巴工商部公司局註冊外沒有更多的要求。在巴拿馬成立租賃公司應遵照1927年頒布的第32號法。
(7)金融公司:
1927年2月26日第32號法。
對于巴拿馬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者,在巴拿馬的金融公司享受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例如,在巴拿馬境外經營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稅。另外,公司的資本不用納稅,公司不被強制要求覆蓋全部授權資本。因此,即便一家公司授權資本達到100萬,也可以用100元來經營。
董事或者領導都不必是股東或居住在巴拿馬。另外,也不要求公司的領導是董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可以在巴拿馬境外召開,董事和股東都可以通過授權人發揮其作用。
(8)非傳統產品的出口:
1974年12月30日,第108號法。
1991年3月27日第5號法令修改。
創立了繳稅證明(CAT),由巴拿馬財經部頒發,借以促進巴拿馬非傳統產品的出口。在巴拿馬從事全部加工或部分加工產品出口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繳稅證明,只要企業的出口產品國產率大于價值的20%,國內增值大于20%,境外公司國產率大于價值的10%。
國內增值的計算是根據與出口產品相關的100%的國內原材料價值,國內手工費,國內包裝和罐裝,國稅地稅,國內公共服務。
隸屬于巴工商部的鼓勵出口技術委員會的成立,旨在商定國內增值(VAN)和咨詢促進出口所需政策措施。
(9)再造林:
1992年11月23日,第24號法。
在巴拿馬境內鼓勵投資的政策中包括再造林。鼓勵的對象不僅是巴國內的投資,還包括來自國外的投資,以及為再造林提供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再造林是指在未播種地區種植樹種,不論其動機是出于商業、旅游業、農牧業、能源的目的,還是為了收獲,或僅僅為了改善環境。
從1992年11月27日到2017年11月26日期間的再造林免征所得稅25年。
個人或企業把來源于再造林之外的收入用于投資林業的改善和增長,可作為成本抵稅。
引進機器設備,農業機械,林業機械,工業機械和化學儀器,農業儀器,林業研究材料,種子,林業植物和其他一些經營林業所需要的材料,免征進口稅。
股息,債券、出售股票和保險的收入,也免征所得稅。
用于經營再造林的貸款利息,可作為成本抵稅。
用于經營再造林的已經支付的優惠貸款利息,可以抵扣所得稅。
提供上述貸款的金融機構簽署合同后10年內每年都可獲得財政信貸。這部分信貸的金額等于當今的收入與預期收入的差。要使用這個信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必須事先到財政部登記。
國外的投資者,如經核實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再造林領域的金額不少于4萬美元,可以申請投資移民長期居留簽證。
(10)科隆免稅區:
1948年6月17日第18號法令。
這部法律建立了科隆免稅區。所有進入這個區的貨物,免征所有的關稅。科隆免稅區的立法促進了巴國內和國外對商業和工業的投資。靠近巴拿馬運河大西洋入口的港區,科隆免稅區占據了中美、南美等美洲國家的進出口戰略要地。以下是科隆免稅區的財政優惠政策:
在營業額第一次達到10萬美元而利潤不足8%時,將采取優惠的財政程序。下一年也是8%。
貨物的進口和再出口免稅。
外部資本和股息的返回不計入納稅收入。
設立在科隆免稅區的專門從事出口的公司,產生一定數量的直接就業,免征賦稅。
(11)投資界定:
巴拿馬工商部是負責促進和保護在巴拿馬投資的管理部門。根據這部法律,“投資”是指,以貨幣或信貸的形式處置資本、資本資產或在以下領域里的用于生產和服務的資產轉讓:旅游、工業、出口農業、林業、礦業、出口加工區、貿易和石油自由區、通信、建筑、港口和鐵路的發展、發電、灌溉項目和有效利用水力資源。
在巴拿馬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10年期間里享受穩定的法律,穩定的國家稅收,穩定的市政稅收以及穩定的海關規則,穩定的勞工規則。為了這個目的,在巴工商部內設立了由巴拿馬不同企業的代表組成的投資法律穩定咨詢處。
在巴拿馬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資額必須不小于200萬巴爾波亞(等同于美元),方可以享受這些優惠政策。
有關于投資的原則和特殊的調整見諸于巴拿馬憲法和其他法律。
5、其他:
- 巴拿馬政府對于外來投資或資本、財產給予保護;
- 對于外來資本或所獲利潤的支配給予充分自由,包括隨時存入任何銀行和調出巴拿馬;
- 外商可以自由地在科隆自由貿易區營業,沒有最低投資限額;
- 商品可以免稅進入自由貿易區存放或在出口,而且不用辦理許可證;
- 對于外來投資,僅對獲取利潤部分收取較低的稅金(法律規定按累進原則收取2-5%的利潤所得稅,實際執行稍有出入)
三、巴對外資管理法律框架:
巴拿馬目前沒有針對外資管理的專項法律,現有制度適用于巴國公民和外國人。巴憲法保護私有財產和知識產權,保障企業自由經營,外資享受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原則。
巴憲法規定巴國人與外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因為人種、出生地、社會階級、性別以至政治思想的原因而享有特權。但法律可以因為工作、健康、公共安全、國民經濟等原因限制外國人從事特定經濟活動。此外,戰爭期間根據國際法規定,對來自特定國家和地區的人員也可采取特別措施。
原則上外國投資不需預經審批,但申請特定獎勵政策者除外。同樣,在巴開業的銀行必須擁有巴財經部下屬的銀行總署頒發的營業許可,從事保險類業務也需要得到相應財政監察機構的許可。巴工商部投資促進司是巴政府主管外資的負責機構。
三、稅收:
2005年開始的巴拿馬財稅改革,在開支方面制定了多項節約開支、控制經常項目支出和增加公共投資的規定。
關于稅收,財稅改革引入兩項重要創新。首先,對所得稅的征收做出重大修改,設立了選擇性計算稅收辦法,即除了支付最少額的所得稅之外,在巴拿馬境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納稅。
還對資本所得稅做出修改,目的是增加稅收。與此同時,取消和減少了稅收優惠政策。
今年5月份,巴拿馬政府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在巴拿馬成立地區中心而設立的特別制度和法律,根據這部法律,一個技術委員會將負責發放跨國公司總部牌照,辦理該公司總部人員的簽證,對違反規定的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解決總部的呼吁和意見。
2007年,不僅開辦公司、辦理出口許可證、獲得繳稅完畢的證明可以通過互聯網實現,申報所得稅已可以通過網絡實現。納稅人能夠通過登陸網站www.dgi.gob.pa來申報所得稅,而不必像以前那樣親自前往巴財經部收入總司報稅。
四、目前和巴拿馬已經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和地區有智利、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洪都拉斯、美國、新加坡和臺灣。巴拿馬與中美洲經濟發展銀行成員合伙人也成功的與歐盟簽署了貿易協定。另外,巴拿馬正在與尼加拉瓜和危地馬拉商談自由貿易協定,以便聯合整個中美洲的自由貿易。
五、勞工:
根據統計,巴拿馬目前人口約324萬,其中90%以上成年人具有讀寫能力。勞動力人口為144萬,但是缺少技術工人。其中,從事農業占20.8%、工業18%、服務業61.2%(1995年統計)。2006年的失業率為8.8%。
另外,按照巴拿馬中小企業工會今年7月的說法,中小企業目前解決了巴拿馬93%的就業。
今年7月開始,巴拿馬公共行業的人員最低工資為300美元。目前,巴拿馬政府正在和私營行業的商會和工會組織協商,準備將私營行業的人員最低工資從284美元提到300美元。
據悉,和大多數拉美國家一樣,巴拿馬在勞工保護方面比較嚴格,雇傭員工需要簽訂合同,解雇員工需按照要求給予一定的補償。每月發薪時,需按員工基本工資的18.5%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雇主付11.25%,員工付7.25%。
經了解,在巴拿馬經營的企業用工外國人與巴拿馬人的比例有嚴格的要求,一般情況下,普通工人的比例是1:8.5至9;辦公室的比例為1:3至4。
另據巴工商部介紹,巴拿馬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將總部設在巴拿馬,準備修改部分相關勞工比例的規定。
六、投資管理相關部門及其職能:
1、巴工商部(www.mici.gob.pa):
巴工商部指定外資發展政策,為巴創立良好投資環境,吸引外資註入后勤服務業、旅游業、高科技及電信業、海洋及運輸等行業。
2、巴財經部(www.mef.gob.pa):
巴財經部根據巴拿馬國家公共投資體系規程及國家預算部門提供的項目預算報告,負責審核投資項目程序并進行財務監控。
3、巴住房部(www.mivi.gob.pa):
巴住房部下屬的私人投資促進辦公室負責私人投資者與為其辦理直接補貼的銀行業之間的聯系事務。
4、巴外交部(www.mire.gob.pa):
巴外交部下屬國際經濟關系總司負責研究分析雙邊經貿課題,為制訂巴對外經濟政策提供理論依據。
5、巴公共註冊局(rpinternet@registro-publico.gob.pa):
該局負責企業的註冊登記并適時、高效、透明地證明其商業活動行為。
6、巴國家環保局(www.anam.gob.pa):
該局針對商品與服務投資機會,負責推動本機構實施與環保課題有關的調查項目,以確定巴可以提供的資源及引資承諾。
7、巴內政司法部(www.gobiernoyjusticia.gob.pa):
巴內政司法部負責制訂移民政策,監控護照及簽證發放事務。
8、巴拿馬旅游學院(www.ipat.gob.pa):
該學院負責將巴拿馬打造成為世界一流的商業服務中心,提升其國際形象,吸引全球旅游業投資。
9、巴勞工部(www.mitradel.gob.pa):
巴勞工部負責制訂巴拿馬國家勞工政策并監控其實施過程,分析處理涉及勞工的各類事務,制訂與工會、就業、勞工培訓有關的規定準則,促進勞資關系的改善,并監控憲法及其他法律條文在上述方面的正確運行。
10、巴拿馬商會:
(1)巴拿馬工業協會 http://www.industriales.org
(2)巴拿馬企業家協會 http://wwwapede.org
(3)巴拿馬商會 http://www.pancamara.com
(4)巴拿馬不動產促進協會 http://www.acobir.com
(5)巴拿馬美洲工商協會 http://www.panamcham.com
(6)巴拿馬建筑業商會 http://www.capac.org
(7)科隆自由貿易區管理委員會 http://www.auzonalibrecolon.com
六、其他:
如同其他拉美國家一樣,巴拿馬的工會和其他社會團體比較活躍,罷工事件時有發生。經常發生封路、罷市等事,影響本就比較涌堵的交通。
除此之外,對外國在巴拿馬投資影響比較重的法規及其他條件如下:
(一)環境保護:
巴拿馬的環境保護法律要求比較嚴格。比如:在礦業投資方面,就嚴格要求:
1、 有自己獨立的水源;
2、要求污水處理達到零排放。
在環保方面一個比較典型的事例就是:貫穿南北美洲大陸太平洋沿岸的重要交通干線——泛美公路,據悉,就是因為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而在巴拿馬與哥倫比亞接壤的大連省自然保護區被截斷。
(二)原住民保護區
原住民在巴拿馬的自然保護區內享有司法獨立的權利,也就是說,巴拿馬政府無權干涉原住民酋長的決策。外人如要在保護區內投資建項目,必須事先通過協商爭得酋長的同意。否則,后果自負。
上述兩條件所造成的直接結果是,雖然巴拿馬在礦業、森林、海灘等自然資源豐富,但是至今沒有任何重工業;在大西洋沿岸沒有什么象樣的旅游點等。
(三)名目繁多的募捐
不少來自中國的企業在拉美被當地不斷的各種募捐搞得無所適從,頭痛不已。作為拉美國家之一的巴拿馬,這種情況也經常發生,這些募捐可說是名目繁雜:有上至總統夫人辦公室的基金、地方政府各機構、各種工會、民間團體、下到各種慈善組織、俱樂部、教會……等等。如何妥善處理,眾說紛紜。但是,一個處理不當,就可能引來不必要的后果。
總而言之,巴拿馬有其得天獨厚的投資條件。但是,目前防礙中國人到巴投資的最大障礙,就是兩國沒有外交關系,沒有任何包括投資保護協定等在人身及財產方面的司法保障。因此,奉勸國人審慎行事。
中國-巴拿馬貿易發展辦事處經商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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