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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個體經營)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及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納稅人已經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一項證明。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1份(聯合辦證2份)
《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2份(聯合辦證需提供)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
3.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個人合伙企業)
4.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伙企業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于本轄區管理,對于不屬于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5)按照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正確錄入納稅人識別號碼;
(6)系統自動檢測納稅人的重復辦證、逾期辦證、業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戶記錄等;
(7)如屬重復辦證,則轉入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工作流程;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審核錄入登記基本信息后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如業主在系統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記錄的,則不予受理稅務登記申請并告知納稅人到被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原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接收處理;
(8)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註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2.核準、發放證件
對經審核無誤的,在其報送的《稅務登記表》上簽章并註明受理日期、核準日期,經系統中錄入核準的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應享受工本費減免優惠的納稅人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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