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 :香港灣仔駱克道300號僑阜商業大廈12樓
- Tel :+852 2521 1806
- Fax :+852 2521 1478
- Email :hk@smartteam.hk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適用于增值稅)
一、業務概述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合法、真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項目,是否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后執行的,不需要的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
(4)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符合條件的,通過系統正確錄入《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信息,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對其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
1.案頭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納稅人提供的有關部門頒發的認定證書或批準文書與申請的減免期限是否相符;
(2)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2.實地調查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根據上述審核和調查的情況,確定審批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書面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一份《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將有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