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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3.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4.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
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根據營業執照變更日期審核納稅人是否逾期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納稅人逾期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在其報送的《變更稅務登記表》上簽屬意見,在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變更內容;對于提交的證件、資料中有疑點的,須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交納稅人,制作相應文書通知屬地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經屬地稅源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于20個工作日內向綜合服務窗口反饋,根據核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核準、發放證件
核準納稅人的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收取稅務登記工本費并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憑相關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