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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停業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生停業的上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提供證件是否有效。
2.受理審核
(1)通過系統審核納稅人是否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如不為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納稅人,則不予受理納稅人提出的停業申請;
(2)核對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審核納稅人的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5)通過系統審核納稅人是否有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是否有未結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未結案件結案,方可受理停業登記申請。
3.核準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簽屬意見,收存納稅人有關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經系統錄入停業核準信息,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4.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