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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註銷登記;在註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註銷稅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如未按規定時限,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進行清算,主要有以下內容:
審核納稅人是否已辦結下列涉稅事項:
(1)取消相關資格認定
(2)結清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罰款
(3)結存發票作驗舊、繳銷處理
(4)辦結申報事項
(5)防偽稅控納稅人取消防偽稅控資格、交回防偽稅控設備
(6)未結案件
對納稅人未辦結的涉稅事項進行實地清算,收回稅務登記證件。
通過以上審核,核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經系統錄入註銷登記信息,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