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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經營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在經營活動結束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核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1份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查驗納稅人提供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性;
審核報驗登記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註明的生產經營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辦理報驗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核準
符合條件的,受理其外出經營活動報驗登記,經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納入稅務管理。
3.核銷
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申請核銷時,根據稅源管理部門查驗和管理后反饋的信息,審核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的稅款繳納、發票使用情況,如存在未結清稅款、未交回發票,責成納稅人重新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交回發票后,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署意見退還納稅人作核銷證明,經系統錄入外埠經營活動申報情況,核銷外埠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4.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