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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的備案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上述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而在投資總額以外購買的國產設備,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也可以從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二、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可在購買設備后兩個月內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證件和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審核納稅人申請時間是否逾期;
(4)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5)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與納稅人提供的《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進行核對,審查是否一致、準確無誤等。
2.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于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屬于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在《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上蓋章、簽署審批意見,制作《稅務認定通知書》返還納稅人,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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