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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
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采用查帳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辦理時限為當年3月底前。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無誤后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信息錄入系統,制作《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
2、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審核或實地調查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企業上年征收方式信息(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2)企業所得稅上年度申報表(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3)納稅人查補信息(新辦企業無此信息)
(4)財務報表信息
(5)工商營業執照信息
(6)稅務登記信息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稅人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生產經營等情況。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鑒定結果,簽署征收方式鑒定意見后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送達納稅人一份,將其他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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