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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上市條件及相關規定
問:創業板公司申請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問:創業板市場實行股份全流通嗎?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創業板也像主板一樣實行全流通,但為了保持公司股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同時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創業板有針對性地、有區分地對上市后的相關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體為:
(一)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
(二)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首次公開發行前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投資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場環境下對限售股份的有關規定,而且要密切關註有關限售股份解禁的情況,特別是關註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核心人員所持有股份的變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審慎投資。
問:創業板原始股東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時上市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請,具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請書;
(二)有關股東的持股情況說明及托管情況;
(三)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請及相關文件并審批同意后,上市公司應當至少在相關股份上市流通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時間和數量;
(二)有關股東所作出的限售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問:上市公司哪些人員和股東需要簽署相關聲明和承諾?什么時候簽?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簽署相關責任聲明和承諾,其中新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新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后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深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并報深交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問:創業板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債嗎?如果可以,其上市的條件是什么?
答:可以。創業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證監會規定完成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三)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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