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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成本分析
內地中小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是一項工程艱巨、專業領域寬廣、涵蓋內容繁雜、技術要求甚高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種中介機構提供專業的服務,因此一筆可觀的費用開支就在所難免。上市公司對此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企業的上市籌資與其費用成本相比的價值分析,以及如何做好準確、詳盡的預算計劃,合理地使用寶貴的資金,對上市的成功與否關系重大。
一、上市的直接成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類別一般包括:
(一)保薦人顧問費
這是中介費用中較大的一部分。在企業決定在香港創業板上市,選擇保薦人進場工作開始就會涉及這筆費用。一般情況下保薦人費用有一些約定的行規,主要根據發行的規模和包裝、推介的難度來確定,約在集資額的1%-10%不等。而名氣較大、經驗較豐富的券商收費要稍高一些,但服務質量和效率也相對較高。
(二)傭金
傭金又叫承銷折扣,它是支付給承銷商的費用,也是IPO的主要費用開支。它一般根據籌資總額的一個百分比來計算。一般承銷商收取的承銷傭金理論上最高為10%。在傭金談判時必須註意下列一些問題:
·這次募股規模的大小及股票被認購的前景;
·承銷商是否全額包銷;
·發行過程的復雜程度;
·與類似發行案例的傭金相比較;
·企業上市后是否有進一步融資的機會。
如果承銷商通過經紀人直接向客戶推銷,這樣承銷商就可以收取全額傭金。在其內部分配時,承銷商與經紀人分別拿30%和70%。一般說,經紀人更喜歡推銷新股,因為這比在一般經紀業務中只能賺取30%-50%的傭金要多。但大多數情況下,承銷商會組織承銷團,即聯合其他券商共同承銷。如果是聯合承銷的話,主承銷商將拿出70%的傭金分配給承銷團其他成員。承銷團其他成員則需拿出60%給各自的經紀人用于銷售,自己只收取剩下10%的傭金。
(三)傭金外支出
傭金外支出是企業付給承銷商的另一筆費用,由于其不確定性,不能被列人公開發行固定費用的預算中,因此又叫"不可計算支出"。這筆費用主要是付給承銷商在企業上市計劃實施中的一些必要實報實銷開支,如郵資、電話費或傳真費等。
企業支付的雜項支出還包括承銷商為發行所作的促銷及形象宣傳費用,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廣告。它常常刊登在一些財經報刊中,或者當地報紙的財經版,宣告該企業股票正式發售,并簡要列明所有有關發行事項。
最后有一點要提醒,一旦企業向承銷商遞發了上市意向書,并且支付了首期傭金外雜文,即使后來企業因故放棄了上市計劃,這筆錢也不會退還給企業。有些承銷商在幫助企業上市過程中,會把業務轉讓給另一家券商。
(四)法律費用
法律費用是承銷費用之外企業的叉一大支出。如果首次公開發行的額度是800萬美元,那么法律費用在17.5-30萬美元之間。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簡歷,介紹公司是否握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是否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分支機構,是否有專利或專營權,公司結構如何重組,所有權的比例是多少,等等。很多公司想節省一些法律費用,但很少能如愿。有時,企業還得為承銷商負擔全部或部分法律費用。如果企業一直有固定的律師,那么很多材料己經事先完成,則上市時的開銷也會少一點。
(五)會計師費
跟法律費用不一樣,會計費差別并不懸殊。會計費用主要包括建立一個符合上市公司規定的會計制度和審計所需費用。由于審計報告的好壞對企業能否順利發行上市至關重要,這筆費用也占了不小的比重。目前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多數業務中,幾家香港較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俗稱 "六大")所占的份額比較大,而這些事務所的收費也相對較高,一個項目的收費大多不少于l00萬港幣。而且會計師費用是按項目進度分段收取,即使最后上市不成功,所到階段的費用仍然要支付。
(六)財務顧問費用
投資銀行及財務顧問應該是自始至終致力于IPO飽過程。他們是IPO二專家,他們知道問題所在,當然其費用也是少不了的,而且通常他們會要求一定量的股份或者股票選擇權。他們在這方面的參與及收費情況也要在註冊報告中說明。
(七)市場推廣支出。
(八)潛在費用和后續開支。
在企業爭取公募發行的過程中,常常會有一些額外開支,如顧問、律師、會計師、承銷商的預算外交通費、午餐費、文件修改復印費等等。有時甚至郵資、長途電話、傳真、速遞費等也超過預算。另外,為協調分散在各地的律師、會計師、承銷商、印刷高等需要召開會議的費用開支也不小。企業還需考慮到上市后的交易所、證監會、保薦人、財務審計、律師等眾多部門的嚴格監管,一個上市公司每年僅支付該筆費用就至少在100萬至150萬元。對此企業應該有充足的考慮。
二、上市的間接成本
企業之所以產生上市的間接成本,主要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企業上市后,原來的企業主可能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企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付出一筆費用。企業上市后,原來的企業主很可能失去對企業的控股權,而這種可能一旦成為現實,必然對企業經營帶來一定影響。如果公開發行占了51%的股份,原來的企業主就失去絕對控股權。即使首次公開發行時還保留51%甚至更多的股份,企業大股東也會因隨后再次發售新股或者出售所持股份而失去絕對控股權。
上市后,企業的很多決策不像上市前那樣幾個人說了算,由于設立了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管理層的決策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問題和履行許多的義務。
上市公司還必須定期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的頻率要比私人企業高,且程序更為規范。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為了讓投資者了解公司,確立對公司的信心。私人企業的經營風險由個別所有者承擔,但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由社會公眾投資者來承擔。而且創業板的市場風險比這就是香港創業板上市公司需要每季度發布業績報告的原因。
企業必須把其內部關聯交易及其他經營上的做法向社會公開。管理層必須持續地回顧并披露所有的關聯交易。公司必須披露所有高級管理人員、董事以及其他可能知道公司內部經營情況的人員名單。對公司管理層人員的變動、盈利的增減,或者出售公司部分資產的計劃,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價波動的因素,公司也必須陳述。
上市后資料披露要求較主板市場更為頻密、詳盡和準確,除了執行現有主板市場的規定外,創業板公司上市后的額外披露要求包括:季度及半年業績報告(不須經過審核)于有關期間結束后的45天內公布,末期經審核的全年業績報告須于年結后的3個月內公布,上市后的首兩個財政年度內,每半年要把業務目標及其后的發展速度作一比較,該比較報告須于中期業績報告及年刊中刊出。公司的分配方案只須股東大會通過,沒有其他條件限制。
信息披露的義務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會有影響。比如,公司可能有一項對公司總體有利的長期計劃,但該計劃可能近期的經營有負面影響,披露信息很可能使股價產生不利的波動。另外,上市公司還有一個不便之處就是他們的很多決策必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這其中需要遵循很多復雜的程序,而且對通知召開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實際召開時間還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甚至對委托書的細節也有許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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