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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1/7/6 點擊:1287
導讀:
詳細介紹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業務目標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