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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何處置上市公司造假
據媒體報道,近兩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的內地民企中,大約有20%暴露出上市造假、業績造假、違規融資等問題。如有歐亞農業、上海地產、遠東生物等相繼被曝光和停牌。3月9日香港警方又拘捕了東大照明公司董事局主席朱展東和兩名執行董事,對該公司涉嫌偽造賬目案件進行調查。業內人士認為,到香港上市的內地民企頻頻曝出丑聞,是一些公司把上市作為融資套現的手段,這與深滬股市一些公司的作法如出一轍。那么,香港社會如何處置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又有哪些地方值得我們學習和效仿?
其一,媒體曝光充分及時。去年11月31日,香港廉政公署突然拘捕了創維數十名高層,隨后香港廉政公署提起訴訟,控告黃宏生涉嫌在上市前的審計中造假賬和挪用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而在此前,香港便有媒體披露說,黃宏生一再聲稱創維是一家專註于彩電業務的公司,與事實不符,黃在三亞地產項目中有大筆投資。
同樣,在香港警方搜查東大照明公司的前幾個月(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間),也有媒介指出,東大照明延遲公布業績,主要原因是與現任審計師德勤意見不合。德勤對東大照明在個別賬目處理上存在不同意見,并就其結算方法提出質疑,具體是一筆東大照明為購置物業、廠房及設備支付的6710.5萬元定金,一筆1786.6萬元的資本承擔,以及一筆高達2.89億元的海外客戶銷售額。
其二,警方辦案雷厲風行。香港廉政公署2004年11月30日拘捕黃宏生,并在12月1日晚發出新聞稿,指控黃宏生及其胞弟黃培升涉嫌盜取公司資金逾4800萬元。其時,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剛剛獲得深圳市50強民營企業的表彰,創維公司還對外宣稱:上半年經營業績比去年大幅增長。換言之,警方在接到知情人舉報后及時介入,某種程度上避免了半年報發布后,創維股價持續上揚,給股民造成損失。
與深滬證交所一樣,港交所對上市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也不過是公開譴責,關鍵在于法律處罰的及時跟進。有人統計過,自2001年4月以來,共有61家上海證交所的上市公司受到77次公開譴責,但由于監管力度不足和司法程序未跟上,公開譴責的效果越來越差。反之,香港警方對創維的調查,正如香港財政司長唐英年所說,它顯示香港是法治社會,對任何涉嫌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均會打擊。
其三,事后法律處罰嚴厲。據悉,上述東大照明董事局主席朱展東等3人涉嫌篡改賬目,提供誤導、虛假賬目,從而導致他人遭受損失,如果罪名其成立的話,最高可判10年監禁。此外,創維上市時募集資金為10億港元,若創維的"假賬"罪名成立,法庭判決"等額賠償",黃宏生的財富將"一夜賠光",其本人還面臨犯罪行為指控,牢獄之災自是難免。
綜上所述,東大照明也好,創維公司也罷,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現重大財務丑聞,一方面會引發公司股價大幅下挫,甚至可能直接淪為 "垃圾股票";另一方面是"造假"當事人要面臨嚴厲的處罰。像黃宏生涉嫌盜用公司資金行為,根據香港法律將認定為盜竊,而內地法律往往定性為侵占,兩地法律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這也是同屬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行為,在香港需承擔刑事責任,在內地可能只需承擔行政責任的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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