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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墨西哥商標
1、墨西哥有關商標的法律是1991年6月25日指定并于1991年6月28日生效的《促進和保護工業產權法》。
2、在墨西哥,商標權的取得基于註冊原則。
3、墨西哥《促進和保護工業產權法》規定了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廣告短語和原產地名稱可以依法去的註冊。
4、墨西哥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註冊商標時,應當具體列出要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及其所屬類別。
5、目前,墨西哥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申請人資格
墨西哥法律規定,任何從事實業的人、商人或服務提供者都可以在其實業、貿易或服務中使用商標,并且向商標註冊當局提出註冊申請。
申請註冊原產地名稱的人只有在能夠證明其享有合法權利時才能提出。在下列情況下,將被認為享有合法權利:
1、直接從事原產地名稱下產品的提煉、生產或加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2、制造商或生產協會;
3、墨西哥政府機構或組織以及墨西哥聯邦州政府。
墨西哥商標的申請所需的文件
1、委托書;如果申請是由代理人提交。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要有兩個證人在場作證的情況下,才能簽署委托書;如果申請人是墨西哥的一個合法實體,公開文件或委托書必須是經證明的。如果申請人是外國的合法實體,委托書必須符合委托國的申請法規才能予以受理。
2、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國籍和地址,商標的顯著特征,以及該商標是否包含語言要素,是否是既有形又可讀的,是否是三維圖形;若申請商標沒有經過修改,則需要提供它第一次使用的時間,或者該商標從來沒有被使用過的陳述書;申請商標指定的產品或服務;其他在法律條文規定的文件。
3、繳納相關費用的證明;
4、8份不大于10cm且不小于4cm的商標圖樣;申請商標不得包含欺騙或誤導公眾的字樣或標題。如果申請保護的商標沒有語言要素,商標申請復印件中則不能包含或可能包含任何詞語。
5、商標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申請的,硬附上商標使用或許可以及權利轉讓的條件。
6、若申請註冊原產地名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情況: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國籍;若申請人是法人,應當說明其性質和所從事的活動;
(2)申請人據以提出申請的合法權利;
(3)構成原產地標志的名稱;
(4)對原產地標志將使用的終極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特征、組成、提煉和生產的方法或制造過程。
以上各文件都應當以西班牙文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