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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伊朗商標
1.商標法律構成:
(1)伊朗商標法:于1931年7月7日生效;
(2)專利與商標條例:于1958年7月15日生效;
(3)與商標有關的刑法適用條款:刑法第99條、100條、244條和249條;
2.伊朗法律屬于大陸法系,商標註冊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3.伊朗保護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彩色商標也可申清註冊;
4.伊朗采用的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即34個商品類別,此外還存在兩個增加的類別,一個是第35類,它包括了所有的服務商標;另一個是第36類,所有不屬于第1類到第35類的商品和服務,均可歸于第36類;
5.伊朗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
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根據伊朗商標法的規定,任何可用于區別工業產品、商業產品或農業產品的商業標記,包括設計、圖形、文字、符號、徽章、包裝、印記等,均可作為商標註冊并獲得法律保護。
對于註冊商標的任何改變,或全標註冊的任何變化,均被認為是另一個商標,而需要另行申請註冊。否則此類變化將不受法律的保護。
在伊朗,人用藥品、衛生用品、獸用藥品、化妝品、包裝食品、飲料和酒類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同時必須在產品包裝上顯示關于制造商的名稱地址、產品產地、商標註冊號碼等內容的說明。如果是人用藥品,還必須列明藥品銷售許可的時間和許可號碼。
外國人可以在伊朗自由註冊拉丁文或波斯文商標,或同時使用兩種文字構成商標。
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要素
1.伊朗的國旗、政府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其他旗幟、伊朗的勛章、獎章和徽記;
2.可能導致公眾誤認為是伊朗政府授權使用的文字或標志;
3.官方機構的標志;
4.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的標志;
5.與他人在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誤認的商標。
申請人資格
由于伊朗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因此,最先申請人有權獲得商標註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無論是伊朗本國的自然人或法人,還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在伊朗境內從事商業、工業或農業活動,均有資 格在伊朗申請商標註冊。
在伊朗境外從事商業、工業或農業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其所在國的法律接受具有伊朗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商標申請,也有資格在伊朗申請商標註冊。
伊朗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經過認證的委托書;
2.商標圖樣12張,如果是一標多類的申請,每增加一個類別需增加一張商標圖樣;
3.經過公證的商標基礎註冊證復印件(可以是本國註冊,也可以是他國註冊)。
(二)申請和審查程序
伊朗的商標註冊主管機關是司法部下屬的註冊局。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商標申請,也可以委托專門的商標代理律師辦理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提交后的15日內,註冊局將作出接受商標註冊或駁回商標申請的決定。如果註冊局作出了駁回商標申請并同時提出修改要求的決定,則必須向商標申請人說明駁回理由,而申請人可以在一定 的期限內(伊朗境內的申請人為2個月,境外的申請人為6個月),根據駁回理由對商標申請進行相應的修改。
商標公告滿30天而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或商標申請通過訴訟程序獲準註冊,註冊局將給商標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
商標的駁回
如果註冊局作出了駁回商標申請的決定,同時又未向商標申請人說明獲得註冊應當滿足的條件,商標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駁回通知后的10天內,就註冊局的駁回決定向德黑蘭的初審法院起訴。如果對初審法院起訴。如果對初審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上訴法院提出二審。
對于註冊局駁回商標申請的決定的起訴時限只有10天,該期限不得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