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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1/6/28 点击:138
导读:
详细介绍
第一条:认购者及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份持有者或公司服份认购者,除有责任向公司支付该股份据以发行或将欲发行的对价外,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成为股份或股份认购的受让人或让与人的任何人,如确实不知道或注意到股份的全部对价未完全支付,不应就对价的未付部分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负个人责任。
   遗嘱执行,管理人,看护人,监护人,委托人,债权权益受让人或清算人不应作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或公司股份的认购者而对公司负个人责任,但其掌管的遗产与资财则应负上述责任。
典质权人或其它因抵押而持有股份的人员不应如同股东一样负个人责任。

 

  第二条:股东的优先购股权
公司的股东不应具有优先购股权,以获得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其库存股,或可转换成股份的或具有认购或荼得股份的权利的公司证券,但公司章程就上述权利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1)股东的优先购股权(选择条款)
公司章程或本条款有限制或禁止外,股东应具有优先购股权,以获得公司未发行股份或库存股或可转换成股份的或具有认购或获得股份的证券。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不应存在用于下述方面的优先购股权:
   (1)获得发行给董事,职员或雇员的下述股份,即:依据有权对此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的持有者的赞成票所批准,或在经上述股东业已赞成的计划所授权并符合该计划的情况下发行的股份;或
   (2)获得以现款以外的其它对价出售的股份。
   2、对股利或资产具有优先权或限制权的任何类别股的持有者不应具有任何优先购股权。
   3、普通股的持有者不应具有获得对股利,资产或任何债务有优先权或限制权的任何类别股优先购股权,但可转换成普通股或具有认购或获得普通股的权力之普通股份除外。
   4、无表决权的普通股持有者不应具有获得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优先购股权。
   5、优先购股权只应是根据董事会为提供行使该权利的公平与合理机会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而获得股份或其它证券的一种机会。

  第四条:章程细则
   公司的初始章程细则应由公司董事会通过采用。在不违北股东采取行动废除或更改章程细则之前提下,董事会应被授权更改,修正或废除章程细则或采用新的章程细则,但公司章程将此权保留给股东的除外。章程细则可包括与法律或公司章程不相抵触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第五条:(1)章程细则与紧急状态中的其他权力(选择条款)
公司董事会在不违背股东采取行动废除或更改章程细则之前提下,可采用紧急章程细则。尽管此细则与本法令或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有某些不同的规定,但在美国遭受袭击或发生核子或原子灾难而造成公司业务处于紧急状态时,本细则仍应有效。紧急章程细则可作出对紧急状态是可行和必须的任何规定,包括下述内容:
   1、任何职员或董事可依紧急章程细则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召开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一个或数个董事,或则紧急章程细则规定的任何较多的人数应构成法定人数;
   3、在紧急状态发生前,由董事会批准的名单上指定的职员或其他人员,根据紧急章程细则或批准名单的决议所规定的先后秩序,条件和期限(不超过紧急态结束后的一个必要的合理时间),在任何董事会会议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此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可在紧急状态发生前或发生期间规定,并不时更改在下述情况下的继任次序,即在紧急状态期间,公司的任何或所有职员或代理人,因任何原因而致使其无能力履行他们的职责。
   董事会可在紧急状态发生前或发生期间作出于紧急状态发生时生效的决定,更换其公司总办事处,或指定几个可供选择的公司总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或授权职员做出上述规定。
   在与紧急章程细则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细则在紧急状态期间应继续有效。在紧急状态终止后,紧急章程细则应停止生效。
   除紧急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在任何紧急状态期间,举行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仅送交在当时可能被送达通知的董事,并以当时可行的方式,包括采用公告和广播的方式进行。
   在任何紧急状态期间要求董事会会议由一个法定人数组成时,除紧急状态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到会的公司职员应按级别次序均被视为此会议的董事,同一级别者按资历排列。
   依紧急章程细则采取行动的职员,董事或雇员,除故意渎职外,都不负任何责任。任何职员,董事或雇员对在紧急状态期间为促进公司正常业务而真诚地采取的任何行为,而使当时有效的章程细则没有授权,也不应负担责任。

  第六条:股东会议
   股东会议得在章程细则指定的或依其确定的。在本州内或州外的地点举行。如果没有指定的或确定的地点,会议应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举行。
   股东的年度会议应于章程细则指定的或依其确定的时间举行。如果年度会议连续十三个月没有举行,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迅速责令举行会议。
   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不少于在会上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份十分之一的股份之持有者,或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授权的其它人员召集。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
   指定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的,以及倘若是召开特别会议,则声明召开会议目的之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至五十天内被分送给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每位股东。该书面通知可由总经理,秘书或召集此会议的职员或其它人员亲自或在上述人员指示下,面呈或通过信件送达。

  第八条:登记股份转让的截止和登记之日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以规定,股份转让的登记应于指定的期间内截止,以便确定: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或在任何股东会议上以及就会议的体会有表决权的股东确定或有权取得股利的股东身份,以及董事会为任何其它正当目的确定的股东身份。但上述截止期间不得超过五十天。如果截止登记股份的转让是为了确定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或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员,那么上述截止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十天内作出。为了取代截止登记股份转让的截止,章程细则,或在缺乏有关章程细则的情况下,则董事会可预先规定一个为确定股东成员的登记日,但该日期应定于采取需要确定股东成员的特定行动的日期前五十天内,或就股东会议而言,在不少于召开股东会议十天内。如果没有截止登记股票的转让或没有决定旨在确定有权得到股东会议通知或在会议上有表决权或有权获得股利的股东成员的登记日期,邮寄会议通知的日期或董事会宣布股利决议的日期,根据情况应被确定为上述股东成员的登记日。有权在股东会议上表决的股东一经按本条确定其身份后,应适用于股东会议的任何休会的表决。

  第九条:表决名册
   主管公司股份转让册的职员或代理人应设立详尽的名册,登记在股东会议上或就会议的休会与延期有表决权的股东成员。股东姓名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位股东的地址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量。该名册应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示,并应在会议期间始终保持公开,以接受任何股东就会议的事宜所进行的审查。
   不遵守本条的规定不应影响会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
   主管公司股份转让册的职员或代理人不依本条的规定设立股东名册,或在会议期间没有出示并公开该名册以便接受审查,则应对由此而蒙受损失的股东就其损失负有责任。

  第十条:股东的法定人数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表决权的股份之多数的拥有者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构成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也不应由少于在会议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一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一俟达到,则由出席会议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股份的多数赞成票决定的事项应视为是全体股东的行动。但依本法令或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需要更多的多数票或按类别进行投票者除外。

第十一条:股份的表决
   发行在外的股份,不论属何类别,对提交股东会议表决的每一事项应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在任何事项上某股有多于或少于一票的表决权,那么,本法令每次提及股份的多数或其它股份比例时,应指上述有权表决的股份的多数和其它比例。
   库存股以及被另一公司持有的股份(如公司持有该公司有权表决其董事之股份的多数),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表决,或用于计算在任何特定时间发行在外股份的总数之内。
   股东可亲自行使表决权,或由经其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代表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从签署之日起十一个月之后失效。但委托书另有规定除外。
   [在此可填入下列任何一组引语: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在每次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位股东应有权亲自或由其代理人以下述方式表决,即将其所拥有的,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分别投给与拟当董事人数相同的人数,或者将其拥有的股份数目和拟当选的董事数目相乘之积,累积起来投给一个候选人,或按相同的原则将上述选票分别投给任何数目的候选人。
   以另一本地区或外地区公司名义登记的股份,可依上述其它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或在没有该类规定时,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职员,代理人或代表人行使表决权。
   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看护人所持有的股份可由其亲自或由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而无需把该股份转为以他们名义登记的。以托管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可由其亲自可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在该股份未转为以其名义登记时,托管人无权行使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
   以清算人名义登记的股份可由其行使表决权。如果任命清算人的法院颁发有关指令授权其行使表决,则由清算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虽没有转为以他的名义,也可以由其行使表决权。已典出股份之股东,应在该股份已过户给典质权人之前,有权行使该股份的投票权。过户之后,典质权人应有权行使过户了的股份之表决权。
   可购回的股份,从下述日期起,不应有权就任何事项投票,也不应再被视为是发行在外的股份,即:在购回可购回股份的书面通知寄往该股份持有者,以及购回该股份的足够金额已存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日期。把上述金额存入银行时,应同时给予银行或信托公司不可撤销的指示和授权,要他们在上述股份持有者退交其股份证书时,向其交付购回价格。

  第十二条:表决信托和股东协议
公司任何数目的股东可成立一个表决信托,其目的为把表决权或代表其股份的权利授予一个或数个受托人。该信托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其设立的方式是通过签订一项书面表决信托协议,规定该信托的期限和条件,并将协议副本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及就协议之目的而言,将上述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该托管人。上述托管人应设立一本登记册,以证实表决信托书持有者的实际权益。该登记册应载明所有上述持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相对于发给每人所持有的表决信托证书的股份数量和类别。该记录的副本应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存放于公司的表决信托协议副本以及记录的副本,犹同公司的簿册和记录,应接受公司股东本人或由其代理人或律师的审查。上述副本并应接受表决信托证书的任何注册持有者为任何正当之目的,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的审查。股东之间就他们股份之表决权的协议,根据具体条款,应是有效的。并可依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该协议不应受本条中有关表决信托规定之约束。

   第十三条:董事会
   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本法赋于或加给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来行使或履行。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可规定董事的其他条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确定董事的报酬。
   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的普通智者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行为董事的职责,包括履行其作为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的成员的职责。在履行其职责时,董事有权信赖由下述人员准备或介绍的情报,意见,报告或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资料。
   1、该董事有理由认为就呈报的问题而言,这些人是可以信赖的和有才能的一个或数个公司职员或雇员;
   2、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人,提出关于该董事有理由认为是属于这些人的职业或专业范围内的问题;
   3、该董事并非为其服务的,依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的条款正式被指定的并由董事合理认为是值得信任的董事会的委员会,呈报关于其指定有管辖权的问题;
   但是,如果该董事对有关问题有了解,致使其上述信赖是无根据的,则他不应被认为是忠诚地进行活动。依上述方式履行其职责之人员不应因其现在或过去担任过公司的董事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的人选和选举
   公司的董事会应由一个或更多的成员组成,董事的人数应由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或依其章程规定的方式选定。但关于组成初始董事会的人数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可不时通过修正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或依其章程规定方式增加或减少,但任何减少都不具有缩短任何在任董事任期的作用。在章程细则没有规定董事人数的情况下,董事人数应与章程中规定的相同。第一任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及地址应在章程中载明。上述人员应担任职务,直至第一次股东年度会议召开以及其继任者被选出和取得资格为止。在第一次股东年度会议及以后的每一年度会议上,股东们应选出董事,该董事应担任职务,直至下一届年度会议召开为止。但本法令允许的分组除外。每个董事在他被选出的任期内应担任职务,直至下一届董事被选出并取得资格。

  第十五条:董事的分组
   当董事会是由九人或九人以上组成时,为取代每年选举全体董事的做法,公司章程可作出如下规定,即:把董事分成两个组或三个组,各组人数尽可能相等。第一组董事的任期于他们当选后召开的第一届股东年会结束。第二组董事的任期,于他们当选后召开的第二届年会结束。如有三组董事,则第三组董事任期,于他们当选后召开的第三届股东年会结束。在依此分组后的每届年会上,如有两组董事,则与满期的董事分组人数数目相等的董事应被选出担任职务,直至此后第届股东年会止,如有三组董事,则直至此后第三届股东年会止。董事的分组不应在第一届年会前生效。

  第十六条:空额
   董事会发生空额可由尚存的董事多数赞成票增补,尽管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增补的董事任期应为其前任未满的任期。任何因董事数目增加而需要增补的董事职位,可由董事会决定,其任期仅到股东下一次选举董事止。

  第十七条:董事的撤换
   在为撤换董事目的而特别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可按本条规定的方式撤换董事。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不论有无原因,皆可由有权表决董事人选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表决撤换。在公司使用累积表决方式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撤换整个董事会,则不可在以下情况下撤换任何一个董事,即反对撤换该董事的票数,在以累积表决方式选举整个董事会时,或在董事分成组的情况下,在选举其所属的董事分组时,是足以使其当选的。
   每当依公司章程规定,任何类别股份持有者有权选举一个或多个董事时,就撤换依上述方式当选的董事而言,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同一类别发行在外的股份持有者的表决,而不适用于所有发行在外的股份持有者的表决,而不适用于所有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持有者的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法定人数
   以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或依其规定的方式确定的董事多数,或如无章程细则规定,则公司章程设定的数目,应构成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定人数,但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需要更多的人数除外。在法定董事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行动应是整个董事会的行动。但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需要更多的人数除外。

   第十九条:董事的利害冲突
   公司与该公司的一个或更多的董事之间,或者与其它公司、商号、社团或企业之间(而这些公司中有该公司的一个或多个董事是他们的董事,职员或有经济利害关系人)的合同或其它交易,不应因下述原因而无效,即:由于上述职务关系或利害关系,或由于上述一个或多个董事出席授权,批准或认可上述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或其委员会会议,或因他或他们的表决在对于上述授权批准或认可问题时被计算在内。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上述职务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事实已为授权、批准或认可上述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所获悉,而该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在不考虑上述有利害冲突关系董事表决的情况下,仍同意或表决赞成上述合同或交易。
   2、上述职务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事实已为有权表决的股东们所获悉,而该股东以表决票或书面同意方式授权,批准或认可上述合同或交易。
   3、该项合同或交易对公司是公正和合理的。
   普通董事或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人数都可计算在出席授权、批准或认可上述合同或交易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内。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及其它委员会
   如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有此规定,董事会可依董事会全体成员多数通过之决议,指定几位董事会成员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个或数个其它委员会。各个委员会在上述决议,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具有并可行使董事会的所有权力,但委员会无权处理下述事项:
   1、宣布股利或分配;
   2、批准或向股东推荐本法令规定应由股东批准的行动或建议;
   3、为了索求代表权或其它原因,或为增补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缺额而指定董事职位的候选人;
   4、修改章程细则;
   5、批准无需股东批准的合并计划;
   6、减少营业盈余或资本盈余;
   7、除依董事会规定的一般公式或方法外,授权或批准股份的重新获得;
   8、授权或批准股份的发行或出售,或任何发行或出售股份的合同,或指定某类别股系列的条件。只要董事会已就发行或出售股份,若其任何有关合同,或如果是一个系列,则该系列的名称已采取行动,则依据董事会以决议方式或以通过采纳一个购股选择计划或其他计划的方式规定的一般公式或方法,可以授权一个委员会确定任何出售股份的合同条件,确定股份发行或出售的条件,其中不加限制地包括价格、股利率、购回办法、备偿基金,转换、表决或优先权,以及类别股或某类别股的某系列的其它方面的条款;而使该委员会有充分权力通过任何载明所有有关条款的最终决议,并有权批准依本法令向州务卿提交有关某系列的条款的声明。
   不管是上述季员会的规定,授予权限,还是该委员会依据这种权限采取行动,都不应单独构成该董事会的任何成员符合了应该忠诚地,并以与其在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中的一位普通智者处事之谨慎态度行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地点与通知: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的一般性会议或特别会议可在本地区以内或以外举行。
   董事会的或其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一般性会议依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可在发通知书或不发通知书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的或由其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应依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通知举行。董事不出度会议应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一次弃权,除非一个董事因会议是非法地召开或召集的,而特地出席该次会议,并以抗议会议处理任何业务为目的。无论是董事会或由其指定的委员会的任何一般性或特别会议将处理之业务,还是上述会议之目的,都无需在该会议通知书或通知书的弃权声明上详细注明,但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限制外,董事会或由其指定的任何委员会会员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以便使全体会议参加者都能同时互相听到会议。按此方式参加会议的上述成员应被视为亲自出席了该会议。

  第二十二条:不召开会议时的董事行动
   除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外,本法令规定需要在公司董事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在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上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注明将被采取的行动的书面同意书经全体董事或委员会全体委员签署,则根据情况可以在不召开会议时采取上述行动。只要有全体董事或委员会全体委员签署同意,上述书面同意书应与一致通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股利
   除因公司无力偿付或支付股利会导致公司无力偿付或股利的宣布或支付与公司章程包含之任何限制相违背,公司董事会可在不违背下述规定条件下随时宣布股利,同时可用现金,财产或本公司的股份支付股利,其规定条件如下: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只能宣布从公司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中,以现金或财产支付股利。 [可选择条款]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只能以公司非保留和未限制营业盈余中的现金或财产,或以本财政年度与上一财政年度作为一个时期的非保留和未限制的净收入中以现金或财产支付股利。
   2、如从事开发自然资源业务的公司章程有所规定,可以以耗竭储备金中的现金宣布和支付股利。但应指明所有上述股利来自储备金,并于分配该股利给股东的同时,向股东说明以储备金支付每一股股利的数额。
   3、可以宣布以本公司的库存股支付股利;
   4、可以宣布从公司非保留或未限制盈余中,以公司的核准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支付股利,其条件如下:
   (1)如公司以其具有票面值股份支付股利,则该股份应以不低于票面值发行,并在支付该股利之际,应将与发行的股份的总面价值相等的盈余数额转入设定股本。
   (2)如公司以其无票面值股份支付股利,则该股份应按董事会于宣布该股利时通过之决议规定的设定价格发行。并在支付该股利之际,应将与发行的股份的总设定价相等之盈余数额转入设定股本。在支付该股利给股东的同时,应向股东说明每一股转入设定股本之数额。
   5、可以以某类别股支付的股利,不应支付给任何其它类别股份的持有者,除非公司章程有些规定或该支付获得下述授权:即拟用以支付股利的股份的发行在外的多数股的持有者,表决赞成或书面同意授权。
   在不增加公司设定股本情况下,某类别股分开或划分为更多的同类别股份,这不应被理解为本条所指的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股利。

  第二十四条:根据资本盈余进行的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动用该公司资本盈余的部分资产,以现金或财产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但不应违背下列规定条件:
   1、当该公司无力偿付或当上述分配会致使公司无力偿付,则不应作出此类分配。
   2、除公司章程有此规定,或依公司章程规定,不管是否具有表决权的公司各类别发行在外股份的多数股份的持有者的赞成票批准作出上述分配外,不应作出此类分配。
   3、在把应付给所有享有优先股利的优先股或特别类别股的累积股利应付清之前,不应向任何类别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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