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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a) 监管举措——SEC将制定规定与规章,以促进对公众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推动本法案的落实。
(b) 执行——
(1) 任何人违反本法案、SEC据此制定的规定、规章,或委员会的规定,都将被视为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据此制定的规定规章,按同一方式予以处理,任何人都将受到同样且同等程度的处罚。
(2)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命令、起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部分此次被修订:
(A) 在(a)(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B) 在(d)(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C) 在(e)(1)中“作为参与者”之后,插入“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方面包括已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与此相联的人”;
(D) 在(f)部分“自律组织” 之后,插入 “或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3)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21C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订,并在“政府证券经销商”后面增加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该术语由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二部分定义)。
(4)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12(i)部分由本法案做出如下修订:
(A) 用“10A(m)和12部分”替换“12部分”;
(B) 用“及本法案的16部分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302、303、304、306、401(b)、404、406和407部分”替换“及16部分”。
(c) SEC权力的作用——在本法案和委员会章程中,没有任何条款会被解释为削弱和限制委员会如下权力:
(1) 在执行证券法方面,SEC的职权是监管会计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或与上述事务所相关联的人员;
(2) 对准备和发布审计报告,或其他可适用的法律, SEC的职权是依据的证券法律、规定、规章的其他条款,为会计或审计执业或审计独立性设置标准;或
(3) SEC能够对任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任何与该所相关联的人员主动进行法律的、行政的或监管方面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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