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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公司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2/6/4 点击:103
导读:
详细介绍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公司已成为应用非常普遍的概念。然而,由于法制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各国和地区对公司概念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素来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概念。正如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南维尔(L.C.B.Gower)指出:尽管公司法在法律领域已是公认的法律部门.有关这方而的著述也是汗牛充栋,但却依然无法准确把握其范畴,因为公司词并没有严格的法律含义。

一般而有,英国称公司为“Company”,而美同称公司为“Corpora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Company一词泛指一切由个人组成的以从事工商事业或者其他事业为目的的社团或者联合体。这种社团或者联合体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能具有盈利目的,也可能不具有营利目的。Corporation一词则专指法人团体,包括市政法人(Municipal corporation)、独任法人(corporation sole)、商事法人(business corporation)。尽管如此,英美法系学者仍然强调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社团,强调公司的法人性和有限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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