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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俗称“两头在外”的银行业务。所谓非居民,是指境外(含台、港、澳)的个人、公司(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离岸业务经营币种限于可白由兑换的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转移。
1989年6月,招商银行在全国率先试办离岸银行业务,规模最大时曾达到12亿美元。该行至今仍设有独立的离岸业务部尔后,深圳发展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的深41,分行获准相继开办离岸金融业务。
当时希望以毗连香港的优势将深圳建成全国性的离岸金融中心,客户90%以上在香港,主要是境外中资机构及在大陆投资的外商企业境外股东,业务则以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为主。
为规范该项业务的发展,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离岸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相应的细则——《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1998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金融政策变化的影响,加上内部经营管理的问题,离岸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升幅较大。
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突然以机密文件形式叫停了该项业务。此后离岸业务就暂时被搁置下来,成为银行不能逾越的“雷他”。
据业内人士回忆:“当时并无任何先兆!”尽管人行并未说明原因,但相信是金融危机及银行在管理上的不规范,导致人行要求暂停并进行清理;其后各家银行便开始清理业务,有些迄今仍未清理完毕。
据悉,银行损失十分惨重。当时招商银行在国内离岸业务的规模最大,但损失也同样是最大。招商银行的离岸业务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统计不良率为93.13%。现任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表示,希望能通过恢复离岸业务来盘活一部分不良资产。
根据2002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请已经获得批准。再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批准了交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申请,上述四家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的申请终于全面过关。
1997年1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曾向央行申请开办离岸业务,但没有被批准。而2002年6月2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正式成立离岸业务部。(资料来源:《发现机遇:离岸公司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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