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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电气法》介绍

发布时间:2011/7/1 点击:142
导读:
详细介绍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以及在此基础上德国制订的《德国电子电气法》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电气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欧盟规定,做到知己知彼,本文重点就《德国电子电气法》和该法的执行系统做一介绍,供国内有关企业参考。
 
一、《德国电子电气法》(ElektroG)
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在此基础上,德国在2005年3月公布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流通、回收和有利环保处理的联邦法》(简称ElektroG,即《德国电子电气法》),旨在通过回收和再生利用系统,避免和减少电子电气废物,包括避免和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所含的有害材料,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2006年12月31日达到每年每个家庭人均分类回收4公斤旧家用电气的指标。
ElektroG已于2005年8月13日生效。该法的内容如下:
(一)、ElektroG涉及的产品范围
旧的电子电气设备是指那些所有材料和整个物品作为垃圾已被、将被或必须被其所有者抛弃的电子电气设备。
    ElektroG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所有在正常使用下需要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以及生产、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磁场的设备,且设计使用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伏和直流不超过1500伏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十大类别,涉及20万种商品。这十大类别是:
1_              大型家用电器;
2_              小型家用电器
3_              IT和通讯设备
4_              娱乐产品
5_              照明设备
6_              电气电子工具(工业用固定大型机床除外)
7_              玩具、运动和休闲设备
8_              医疗设备(所有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
9_              监控设备
10_         自动售货设备
在ElektroG的附件1中列举了各类产品的参考清单。
(二)、生产商承担的义务  
ElektroG 的原则是,谁生产或销售电子电气设备,谁就对其处理和再利用负责,而不由使用者负责。为了界定明确的责任人,欧盟指令和ElektroG中有一个生产商(Producer)的概念,并对生产商下了三个定义,即:生产商系指所有人,无论以何种方式销售
--以生产商的品牌生产并在德国首次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或者以生产商的品牌转售的其他供货商的产品(如果产品是以生产商的品牌出售的,转售商不被视为生产商);
--或在德国首次进口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向欧盟成员国家出口并直接交给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
ElektroG规定生产商必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产品设计义务 
从2005年8月13日起,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应尽量考虑方便以后的拆卸、再生和再利用,考虑旧电气材料和组件的再生利用。
    2、注册义务 
生产商最迟于2005年11月23日在有关当局注册登记后,方可销售电子电气设备。从2005年11月24日起,没有注册的生产商不再允许在德国市场销售电子电气设备。今后在销售过程中应书面标明注册号码。
    3、担保义务  
在注册的同时,生产商必须为其向私人家庭销售的产品(简称B2C产品)提供资金担保,即破产担保。以确保破产后,其B2C产品能够继续得到回收和处理。此资金担保需每年更新一次。从 2005年11月24日起,没有资金担保的B2C产品不再允许出售。
    4、标识义务  
从2006年3月24日起,生产商在电子电气设备上应清晰、持久的注明生产商名称、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标识;对B2C产品帖加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的电子电气分类收集符号。没有按要求标识的产品禁止投放市场。
    5、提供回收方便的义务   
从2005年11月24日起,生产商应向公共回收公司免费提供收集B2C产品的收集容器。
    6、告知和通报义务  
从2005年11月24日起,生产商向管理中心每月通报投放市场的B2C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每年通报投放市场的B2B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从2006年3月24日起,生产商每年通报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旧电气数量;每年通报生产商自己回收的旧电气种类和数量;每年通报各类旧电气再利用、再生和出口的数量;
    7.回收义务 
从2006年3月日起,生产商应根据管理中心的指令,迅速从公共回收公司的收集场地运走旧电气。生产商应再利用、或者处理、或者清除旧电气和电气组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禁用材料义务 
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相应材料重量的0.1%,镉不得超过0.01%。这一条不适用第8和9类产品。
9、旧电气再生率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应满足达到再生率同旧设备重量比例为:第1和10类:设备80%,组件和材料75%;第3和4类:设备75%,组件和材料65%;第2、5、6、7和9类:设备70%,组件和材料50%;真空灯:组件和材料80%。
如果生产商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将被处以最高五万欧元的罚款。(但第一条除外,因为产品如设计不考虑以后的回收,将会提高处理成本,对生产商也是一种惩罚。)
(三)、ElektroG的执行系统
    德国目前有旧汽车的回收系统,旧电池的回收系统,饮料包装回收系统,以及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但这次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数量、种类和范围都远远大于现有回收产品。ElektroG的执行系统是在德国现有的回收系统上,增加了专门的管理协调部门。ElektroG涉及的部门有德国联邦环保部、管理中心、公共回收公司、旧电气处理公司和整个执行系统的中心――生产商。现将这些部门的任务、工作内容和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负责ElektroG执行的政府部门是联邦环保部。联邦环保部负责注册登记生产商的品牌、公司、地点、产品类型,颁布注册号;如果生产商没有按规定提供担保函或者没有履行收取旧电气的义务,联邦环保部有权取消生产商的注册登记;联邦环保部向电子旧设备登记基金(以下简称EAR)通报注册的生产商名单、产品类型和登记号码,以及被取消的注册号码。联邦环保部有权委托EAR行使上述任务。
根据ElektroG的要求,生产商有义务成立一个管理中心,即,电子旧设备登记基金(die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EAR。其主要任务是支持联邦环保部的决策准备工作,向其提供有关生产商的信息;在网上发布生产商的注册登记情况;接受公共回收公司的报告;有权归类电气产品,计算应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旧电气数量并向联邦环保部通报;定期接受生产商关于销售和回收情况的通报;如果生产商没有通报销售数量,EAR可以作出估计;在专家认可的科学计算的基础上,EAR平等的分配每个生产商取回旧电气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并向联邦环保部通报计算结果。计算方法将上网公布;每年向联邦环保部通报全年销售总量、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重新使用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材料再利用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用其他方式再利用的旧电气数量、由生产商回收、收集并出口的旧电气数量。EAR不允许同处理公司签订或者介绍合同。EAR将从联邦环保部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现EAR已经接受联邦环保部的委托,承担生产商注册登记工作。有关EAR的详细资料可以查看其网站:www.stiftung-ear.de
公共回收公司是根据各州法律成立的垃圾回收公司,负责通知私人家庭可供使用的旧电气收集的可能性和收集地点;提供旧电气的提交和收回服务;接收生产商免费提供的收集容器;向EAR报告已装满待生产商回收的收集容器数量。
生产商也可以委托私人或集体的回收公司免费从私人消费者手中回收旧电气设备。
生产商有义务向公共回收公司提供收集容器,并根据EAR的指示及时取回已装满的收集容器;并按要求重新使用、再次利用、处理或清除旧电气和其材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B2B产品,生产商应找出一个可行的办法进行回收和处理。
如果技术和经济可行,旧电气处理公司在进行处理前应首先确定,旧电气和材料是否有再次利用的可能。旧电气的处理程序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每年应请专家对第一道处理设备的技术和对所有计算回收率的原始数据的记录进行检查,出具合格证书。
    为了保证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转,联邦环保部有权对管理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开支收取手续费。比如生产商注册登记一个商标的一个产品类型需要交纳155欧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商标或一个产品类型需交纳85欧元。详细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WEEE、ReHS和ElektroG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最新的统计数据,出口欧盟的家电产品占我国所有家电产品出口的32%,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家电出口市场。欧盟的两项指令付诸实施后,中国受到直接影响的电气出口额将达到317亿美元,占到中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总值的71%。欧盟在我国的电子行业出口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WEEE、ReHS和ElektroG的实施对我国的家电出口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家电出口行业又一次面临严峻考验。
欧盟两个指令和德国ElektroG带来的直接后果首先是增加了成本。由于生产商负责产品的回收和处理,生产商肯定会增加相应的成本。同欧洲本地的生产商相比,中国对欧洲的出口企业在天时、地利、人和方面都不占优势。如果委托欧洲厂家回收中国出口的旧电气,就得按照欧洲标准支付费用,回收成本可能接近甚至高于制造成本;如果将旧电气运回国内,处理费可能降低了,但运费增加了。不论以何种方式都会对我们靠低成本竞争的出口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海关是否允许旧电气入关,国内的处理技术是否满足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自主品牌进入欧盟市场更加艰难。 面对WEEE,中国企业有二种选择:一是走帖牌产品之路,由欧盟的销售商承担WEEE规定的回收义务,这样中国企业可以依附在别人的名声之下,求得暂时生存;二是下决心走自主品牌之路,这是一条比以前更为艰苦的道路,不仅要创牌子,占市场,求得消费者的认同,还要加入到欧盟庞大复杂的回收系统中,承担众多的回收义务。
第三,竞争更加激烈。  在某种意义上,谁在回收市场上占有优势,谁就在销售市场上取得了主动。今后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竞争不仅反映在销售市场,而且在回收处理领域也要有竞争力。企业从产品的设计开始,一直到生产、销售,都要在资金、技术、运营等方面充分考虑回收的便利。企业要付出相当的精力来应对回收系统的竞争。
第四,生存危机。如果说面对WEEE指令中国企业还有帖牌之路可走,面对ReHS指令中国企业只有或生或死一种选择。在2006年7月1日以后,进入欧盟的电子电气设备不得超量含有六种有害物质。如果届时中国企业没有解决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问题,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检测证明,明年7月1日起,ReHS就是中国电子电气设备在欧盟市场的紧箍咒,欧盟随时可以用ReHS来抵制中国产品。听起来好像耸人听闻,但目前实际情况并不乐观。这不仅仅是海尔、长虹、海信等几家大企业按照ReHS生产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牵扯到成千上万的电气元件的供货厂家能否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符合标准的电气组件。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我国整体电子电气行业的要求。
 
三、中国企业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欧盟的WEEE、ReHS和德国的ElektroG都已在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虽然在执行细节上德国政府和企业都还在摸索,有不少问题还需要逐步澄清和解决,但距离注册登记日还有不足二个月时间,不论我们是否做好准备,都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否则我们有可能丢掉整个欧盟市场。
    首先,我们的电子电气设备出口企业要确定自己今后在欧盟市场的身份:
――如果作帖牌产品的供货商,虽然没有直接受到WEEE等的管辖,但欧盟的进口商肯定要求重谈合同条款,将指令的有关内容在合同中有所规定;
――如果按照ElektroG作为生产商在德国市场进口或者销售电子电气产品,无论是自主品牌还是其他品牌的产品,应该立即在EAR登记注册,并对B2C产品提供回收资金担保,否则从 2005年11月24日起就无法在德国继续经营。有关登记的要求请登录EAR网站。
    第二,应该仔细研究欧盟的二个指令和欧盟各国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经营损失。比如在各项规定的执行时间,对产品标识的要求、对B2C和B2B产品的区别对待等等,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完全一样,同欧盟的规定也有所不同,还是应该有针对性的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措施。
    第三,作为生产商,应加紧对欧盟及德国的旧电气回收系统进行了解,同旧电气处理公司洽谈合同。也可以参考有些跨国公司目前的做法,同其他市场参与者探讨共同组成回收系统,在经济上也许更为合适。
总之,WEEE、ReHS和LelktroG的执行对中国企业是又一次新的考验。目前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以价格优势取胜,今后的发展将越来越不利于低价竞争。今后的竞争更多的是以技术取胜,以环保取胜,以可持续发展取胜。不论我们愿意不愿意,能够不能够,都必须认识这一点,也必须赶快适应这一点,才能顺应当今的发展趋势来发展自己。
 
 
 
附件一:收费标准
条款
收费内容
收费金额  欧元
1
注册费
 
1.01
基本注册费
每个生产商的第一个商标的第一个产品类型
155
1.02
补充注册费
基本注册后,一个产品类型每增加一个商标,或一个商标每增加一个产品类型
85
1.03
对1.01和1.02注册数量的变更
每次变更
100
1.04a
对单个生产商提供的资金担保的审核
每个生产商,第一个商标,第一个产品类型
455
1.04b
对由(几个生产商组成的)担保体系提供的资金担保的审核
每个生产商,第一个商标,第一个产品类型
545
1.04c
在1.04a和1.04b基础上新产品类型的担保补充
每个生产商的同一个商标下每新增加的一个产品类型或同一个产品类型下每新增加一个商标
90
1.04d
在1.04a,1.04b或者1.04c的基础上对相同产品类型有关担保数量和数据的变化和每年的更新
每个变化和更新
215
1.04e
担保函其他数据的变更
每个变更
90
1.05
其他注册数据变更
每个变更
50
1.06
非电子传输数据处理费
根据实际花费时间每小时收费
160
2
下达准备收集容器指令
45
3
下达取回收集容器指令
55
4
惩罚
 
4.01
对担保不足的提醒
根据实际工作小时每小时收费
160
4.02
没有准备收集容器提出警告
根据实际工作小时每小时收费
160
4.03
没有取回收集容器提出警告
根据实际工作小时每小时收费
160
4.04
取消登记注册
最高为第一项的75%
 
  
附件二:相关机构
 
德国联邦环保部
Bundesministerium fue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
www.bmu.de
 
电子旧设备登记基金
die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EAR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Benno-Strauss-Strasse 5
90763 Fuerth
电话:0049 911 76 66 50
传真:0049 911 76 66 599
www.stiftung-ear.de
电子邮箱:info@stiftung-ea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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