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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標準公司法(7)
③股份“公平價格”是指在持異議者反對的公司所采取的行動生效前股份的價格;它不包括這種公司行動的預期增值或貶值,除非這種做法將是不公平的;
④“利息”是指從公司采取的行動生效之日期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利率為公司當時支付其主要銀行貸款的平均利率,如無這樣的利率,則按當時的公正合理的利率計算。
2.如依第八十條第一款會產生持異議者權利的一種公司行動,如果提交股東會議表決,則會議通知應告知所有股東:他們按照本條款規定,都有權或可以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公司購回他們的股份。會議通知應附上本法令第八十條及八十一條之副本。
3.如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被提交股東會議表決,任何股東想持異議并要求公司購回其股份,必須在表決前向公司呈遞書面的意向通知書,要求:在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生效時,股東獲得其股份的翁正補償;而且不應投票贊成上述行動。沒有做到上述兩方面任何一方面的股東,不應獲得本條或第八十條要求公司購回其股份的權利。
4.如果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在股東會議上獲得規定的票數通過,公司應進一步通知所有下述股東,即:以前及時將意向通知書遞交給了公司,要求公司購回其股份,并且沒有投票贊成上述被提議要求采取行動的股東。如果被提議要采取公司行動未經股東表決而被采取,則公司應把采納公司行動計劃的通知,寄給每一位有權持異議以及要求公司購回其股份的股東。該通知應(1)聲明:為了要求公司購回股份,購回的要求應于何時送往何處,以及有證書股份應于何時存放于何處;(2)告知無證書股份持有者,從收到要求時起,轉讓股份將受到何種限制;(3)提供一份為提出購回要求所用的表格,此表格應包括一項要求,要求股東,或股東代表其提出異議的人員,證明獲得股份的權益所有權的日期;以及(4)附上本法令第八十條和八十一條副本。提出要求和存放的日期,應定于寄出通知后不少于30天。
5.一個股東,如果沒有依本條第4款關于要求發通知的規定,提出購回要求或存放證書(如有證書股份),則依本條或第八十條規定,不應有任何權利,要求公司購回其股份。如果股份不是由證書表示的,公司可以限制其轉讓;限制時間,是從接到購回要求之日期起,至被提議要采取公司行動生效時止;或依本條第6款規定,解除此限制時止。持異議者應繼續享有股東的所有其它權利,直至該權利因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生效而被改變為止。
6.(1)在規定提出要求和存放證書之日起60天后,如果公司并沒有實施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以及依本款第3項規定滙出支付購回款項,公司應退還任何已存放的證書,并取消對無證書股份由于要求公司購回股份而引起的轉讓限制;
(2)當無證書股份的轉讓限制已被取消,而存放的證書已被退還,公司可在此后任何時候寄出符合本條第4款規定的,并且有同樣效用的新通知;
(3)被提議要采取公司行動一旦生效,或如果在被提議要采取的公司行動生效后,公司收到購回要求,公司應立即向已提出要求和已存放證書的持異議者滙出如下款項:公司估計的股份公正價格的款項及任何應予計算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并應隨同滙款附寄:
①公司財政年度決算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該財政年度的期終日期不應超過滙款日期的前16個月;
②公司對股份的公正價值的估計聲明;以及
③持異議者有權要求增補購回之款項的通知,并附上本法令第八十條和八十一條的副本。
7.(1)如果公司沒有依本條第6款規定滙款,或如持異議者認為已滙出的款項少于其股份的公正價格,或其利息的確定是不正確的,他可以將其對股份或利息價值的估算書寄往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該差額;
(2)如果持異議者在公司滙款后30天內不呈遞上述估算書,他只應有權獲得已滙出的款項。
8.(1)依本條第7款規定,在接到付款要求后60天內,如果該付款要求仍未得到解決,公司應向合適的法院呈遞請求書,請求法院確定股份的公正價格及其利息;
(2)合適的法院應是該公司註冊辦事處在本州所在縣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合并、聯合或股份交換時,如果該公司是一個在本州沒有註冊辦事處的外州(國)公司,則上述請求書應在本州(國)公司后來的註冊辦事處所在縣的法院呈遞;
(3)不管居住何處,其要求未被解決的所有持異議者,應成為訴訟當事人,猶如對其股份提出訴訟的當事人請求書副本應送達上述每一個持異議者;如果持異議者并非本州居民,則副本可通過掛號或保證遞送的信件,或以法律規定的公告形式送達;
(4)法院的管轄應該是全權的與排它的。法院得任命一人或數人作估價人,以聽取證據并提出有關公正價格的建議。估價應具有其任命狀或有關的任何修改條款所規定的權力和權限。持異議者應有權進行查詢,其方式和其它民事訴訟當事人相同;
(5)成為訴訟當事人的所有持異議者應有權獲得下述判決,即:對于公正價格超出業已滙出款項的數額,以及該數額的利息的判決;
(6)如公司不依本條本款第(1)項規定向法院呈遞請求書,則公司應向每一個向其提出了要求而仍未得到解決的持異議者支付他所要求的數額,以及該數額的利息,每個持異議者并可為此在合適的法院提起訴訟。
9.(1)依本條第8款提出的任何訴訟的訴訟費用和其它費用,應由法院確定并劃撥公司承擔。當法院認為是公平時,任何部分的訴訟費用和其它費用在下述情況下由法院向所有的或部分的訴訟當事人的持異議者分攤并劃撥他們承擔,即:法院決定,上述持異議者要求增補購回款項的訴訟是任意的,無理取鬧的或是不誠實的;
(2)訴訟各方的律師和專家酬金和費用,可作出如下劃撥,即:在公司沒有基本遵守本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依法院認為是公平的方式,劃撥公司承擔,而不由任何或所有持異議者承擔;或在法院決定被劃撥承擔酬金和費用的公司或某一持異議者于行使本條和第八十條所提供的權利時,是任意的,無理取鬧的或不是誠實的情況下,劃撥公司或該持異議者承擔,而不由訴訟任何其它方承擔;
(3)如經法院決定,任何持異議者的代理律師,其貢獻使處境相同的其它持異議者得到實際利益,而其費用又不應由公司負擔,則法院可以要求受益的持異議者支付給律師合理費用。
10.(1)雖然有本條的上述規定,公司仍可選擇就下述股份而言拒絕向任何持異議者滙出本條第六款所規定的有關其股份的款項,因為這些股份的持異議者(或他所代表的人)在第一次向新聞機構或股東宣布提議采取的公司行動的條款之時,他并不是該股份之有權益的持有者。就上述股份而言,公司于實施公司行動后,應向每個持異議者聲明公司對該股份的公正價值的估算,聲明適用之利率(包括解釋其計算根據)以及提議在獲得持異議者同意接受上述計算所得之款項作為補償的金額后,支付該款項;
(2)如果持異議者認為提議的數額是低于依本條確定的股份及利息的公正價格,他可在公司寄出其提議后30天內,將其自已的公正價值及利息的估算書寄給公司,而且要求公司支付該款項。如果持異議者沒有這樣做,他只應有權獲得公司提議的款項;
(3)如果持異議者依本款第二項規定提出了要求,則本條第8和第9兩款應適用于持異議者的要求繼續起訴。
第八十二條 公司創辦人自愿解散公司
尚未開始營業并尚未發行任何股份的公司,其創辦人可隨時以下述方式自愿解散之。
1.創辦人多數應簽署兩份解散條款并進行核證,該條款應載明:
(1)公司名稱;
(2)公司設立證書的頒發日期;
(3)公司任何股票尚未發行;
(4)公司尚未開始營業;
(5)從認購股份實際取得的數額,扣除任何用于必須的費用部分,余款(如有之)已退還給有權享有該數額的人員;
(6)公司的債務已全部清償;
(7)多數創辦人決定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條款復制原件應遞送州務卿。如州務卿決定該解散條款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規定的所有手續費和特種稅后,他應:
(1)在每一復制原件上批註“已備案”字樣并標明備案年、月、日;
(2)將一份復制原件存在其辦公室備案;
(3)頒發公司解散證書,并應在該證書上附貼另一復制原件。
公司解散證書,連同由州務卿將其附貼在一起的解散條款復制原件,應退還給公司創辦人或他們的代表。州務卿一經頒發該公司解散證書,公司應即停止存在。
第八十三條 股東同意的自愿解散
公司經其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可自愿解散。
上述同意書面經簽署后,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應代表公司簽署兩份解散意向聲明,并由簽署此聲明的一名職員核證。該聲明載明:
(1)公司名稱;
(2)公司各職員的姓名及地址;
(3)公司各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4)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書面同意書之副本;
(5)關于該書面同意書經由公司全體股東簽署或經由被正式授權以其名義簽署的律師簽署聲明。
第八十四條 公司提出的自愿解散
公司可在依下述方式授權后,采取行動提出解散:
1.董事會應通過一項決議,提議解散公司并指示將該解散問題提交股東會議表決,不管該股東會議是年會還是特別會議。
2.書面通知應依本法令規定遞送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送達在該會議上有表決權的每一個在冊股東,而且,不管該會議是年會還是特別會議,該通知應聲明該會議的目的之一是審議解散公司是否合適。
3.在上述會議上,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股東應對解散的決議進行表決。該決議在獲得有權在該問題上表決的多數股份持有者的贊成票后應被通過,除非任何類別股有權在此問題上按類別表決,在此種情況下,在獲得有權于此問題上按類別參與表決的每類別股份的多數股份的持有的贊成票后以及在獲得有權對此問題上參與表決的全部股份的多數股份的持有者的贊成票后,決議應被通過。
4.在通過了上述決議后,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以及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應代表公司簽署兩份解散的意向聲明,并由簽署該聲明的一名職員核證,該聲明應載明:
①公司名稱;
②公司各職員的姓名及地址;
③公司各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④由股東通過的授權解散公司的決議副本;
⑤發行在外股份的數量,而且如果任何類別股有權按類別表決,則此類別股的類稱及其發行在外的股份的數量;
⑥贊成或反對該決議的股份的各自數量,而且如果任何類別股有權按類別表決,則每類別股贊成或反對該決議之股份的各自數量。
第八十五條 解散意向聲明的備案
解散意向聲明的復制原件,不管是由股東同意的,還是由公司提出的,都應遞送州務卿。如州務卿決定該聲明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規定的所有手續費和特種稅后,他應:
(1)在每一份復制原件上批準“已備案”字樣,并標明備案年、月、日;
(2)將一份復制原件存在其辦公室備案;
(3)將另一件復制原件退還給公司或公司代表。
第八十六條 解散意向聲明的生效
由州務卿將解散意向聲明備案后,不管是由股東同意的還是由公司采取行動提出的,公司除進行必要的結束工作外,應終止經營業務。但公司的法人資格應繼續,直至州務卿頒發解散證書上,或直至依本法令規定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決止。
第八十七條 解散意向聲明備案后的程序
州務卿將解散意向聲明備案后:
1.公司應立即將備案的通知郵寄該公司知道的每個債權人。
2.公司應聚集其資產、轉讓并處置不屬于分配給股東的財產、并支付、償還和清償其債務以及進行其它清算其業務和事務所必須的活動。而且,在支付了其所有債務后,或適當地為所有債務作出準備后,根據各股東權利和權益以現款或實物把剩余之資產分配給他們。
3.公司在清算其業務和事務期間的任何時候,可向在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所在的州和司法分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如下申請:依本法令之規定的法院的監督下繼續清算。
第八十八條 自愿解散活動在股東同意下的撤銷
經公司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在州務卿頒發解散證書前的任何時候,公司可以下述方式撤銷業已進行的自愿解散活動。
簽署上述書面同意后,公司總經理或一名副總經理以及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應代表公司簽署兩份撤銷自愿解散的聲明并由簽署該聲明的一名職員核證。該聲明應載明:
1.公司名稱;
2.公司各職員的姓名及地址;
3.公司或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4.由公司全體股東簽署的撤銷上述自愿解散活動的書面同意副本;
5.該書面同意經由公司全體股東簽署或被正式授權以其名義簽署之律師簽署。
第八十九條 公司提出撤銷自愿解散活動
經公司采取行動,在州務卿頒發解散證書前的任何時候,公司可以下述方式撤銷業已進行的自愿解散活動。
1.董事會應通過一項決議,提議撤銷自愿解散活動,并指示將該問題提交股東特別會議表決。
2.用書面通知聲明召開該會議目的之一是審議撤銷自愿解散活動是否可取,并應依本法令規定遞送股東特別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法,送達有權在該會議上表決的每一位在冊的股東。
3.在上述會議上有權在該問題上表決的股東應對撤銷自愿解散活動的決議進行表決。該決議必須由對此問題有表決權的多數股份持有者之贊成才能通過。
4.在通過該決議后,公司總經理或一名副總經理及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應代表公司簽署兩份撤銷自愿解散的聲明,并由簽署該聲明的一名職員核證。該聲明應載明:
(1)公司名稱;
(2)公司各職員的姓名及地址;
(3)公司各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4)由股東通過的撤銷自愿解散活動的決議副本;
(5)發行在外股份的數量;
(6)贊成及反對該決議之各自股數。
第九十條 撤銷自愿解散活動聲明的備案
撤銷自愿解散活動聲明的復制原件,不管該撤銷是由股東同意的還是由公司采取行動提出的,都應遞送州務卿。如果州務卿決定該聲明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規定的全部手續費和特種稅后,他應:
1.在每一份復制原件上批註“已備案”字樣,并標明備案年、月、日;
2.將一份復制原件存放在其辦公室內備案;
3.將另一份復制原件退還給公司或公司代表。
第九十一條 撤銷自愿解散活動的聲明的生效
在撤銷自愿解散活動的聲明呈遞州務卿備案后,不管該撤銷是由股東同意的,還是由公司采取行動提出的,自愿解散活動的撤銷聲明應生效而且公司可重新營業。
第九十二條 解散條款
如果解散訴訟未被撤銷,那么,在公司的全部債款、責任和債務都已被支付和清償,或已為其采取適當措施后,以及公司剩余的財產和資產已分配給股東后,公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以及公司秘書或助理秘書,應代表公司簽署兩份解散條款,并由簽署該聲明的一名職員核證。該聲明應載明:
1.公司名稱;
2.州務卿業已將解散公司的意向聲明備案,以及該聲明備案的日期;
3.公司全部債款,債務,責任,業已被支付和清償,或已為其作出適當措施;
4.公司所有的剩余財產和資產按各股東的權力和權益已分配了給他們;
5.在任何法院都沒有任何向公司提起的尚未結束的訴訟;或者公司為滿足在尚未結束的訴訟中可能對公司作出的判決,指令和裁定已采取適當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解散條款的備案
解散條款的復制原件應遞送州務卿。如州務卿決定該解散條款是合法的,在公司支付了本法令規定的所有手續費和特種稅后,他應:
1.在每一份復制原件上批註“已備案”字樣,并標明備案的年、月、日;
2.將一份復制原件存放于其辦公室內備案;
3.頒發解散證書,并應在該證書上附貼另一復制原件。
解散證書,連同由州務卿將其附貼在一起的解散條款的復制原件應退還給解散了的公司的代表。公司解散證書一俟頒發,公司之存在應終止,但為處理本法令規定由股東、董事或職員對該公司提出之訴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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