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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附件9)

發布時間:2011/6/29 點擊:280
導讀:
詳細介紹
五、公司或業務營業未滿三年,而結算賬目僅及二年或一年者,本附表第二節亦應發生同樣效力,一若所稱一年或二年系為代替所稱三年者。
  六、附表第二節所稱“財政年度”,指公司或業務結算賬目之年度,如公司或業務變更財政年度結算期日,而其賬目結算期間比一年度為較多或較少者,此項長短期間依該章之規定,應視之為一財政年度。
附表第五號(依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公司不發募股簡章或不用募股簡章派發股份而送呈登記官存案之代替簡章說明書

  某某公司遵照法律滙編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將代替募股簡章說明書送請登記。
  公司資本額若干,分作若干股,每股若干元。
  上述資本有無備贖之優先股。
  此種股份備贖或贖回之期日。
  董事或擬舉董事之姓名,職業,地址。
  公司股份區分若干不同種類者,則每種股份授予出席公司會議參加表決之權,暨附帶若何權益及股利等項。
  允愿發行現金以外作為全部或一部份繳足股款之股份及債券數目及其金額。
  擬發行此種股份及債券之代價。
  公司購置或擬購置之財產,其賣主之姓名及地址。
  以現金,股份或債券付交各個賣主之金額數目。
  各該財產已付或應付(現金,股份或債券)之金額并列明有無因商譽而給付之金額數目。
  認占,允愿認占,代招或允愿代招公司股份或債券所給或應給之傭金數目。
  受傭承允代募股份數目。
  開辦費用預算總額若干元。
  付給或擬給予創辦人之金額及創辦人之姓名。
  付款之代價。
  各重要合約訂立期日及當事人姓名(公司在通常業務上或擬經營業務所訂合約或在呈報說明書之前二年以外所訂合約除外)。
  查閱合約或其譽本之時日地點。
  公司聘任審計員之姓名與地址。
  各董事對于創辦公司或擬購置財產所沾利益之種類及限度各詳細事項,或各該董事之利益系屬于店號之股東者,則說明任何人給予或愿意給予其人或店號之現金或股份,作為招致其人擔任董事或以此為適合董事資格,或其人或店號對于創辦或組合公司擔任若何事務所得之代價。
  如欲購受任何業務,則該業在最近三財政年度每年所得純利總額而有審計該業計算書之審計員證明屬實者,業務營業未滿三年而結算計算書僅及二年或一年者,上述之規定,應有同樣效力,一若所稱二年或一年,系為代替所稱之三年,如是,則應說明所購業務已經營業有若干時期者。
  本表所稱“賣主”包括本例附表第四號第三節規定之賣主在內,所稱“財政年度”與該表第三節規定者有相同意義。
附表第六號(依條例第一○七及三四五條之規定)
有股本公司之周年報告

  某某有限公司于某年月日造具之周年報告書,列明公司註冊事務所地址。
股本及股份之簡略說明

  實備資本總額若干元分為若干股每股若干元。
  截至造具周年報告之日止,認占股份共若干股。
  發行現金股份若干股。
  發行非現金而作為繳足股款之股份若干股。
  發行非現金而作繳交一部份股款之股份若干股。
  發行有扣折股份若干股。
  發行股份之扣折總額而在造具周年報告之日未經撤銷者。
  每股已開放股款若干元。
  已收訖催織股款之總金額包括申請及認股。
  非繳現金而作為繳足股款并視為已繳交股款之股份若干股之總金額,非繳現金而作為繳足一部股款并視為已繳交若干股款之股份若干股之總金額。
  對催繳股款迄未繳交之總金額。
  自造具上次周年報告后,支付股份或債券傭金或債券扣折之總金額。
  沒收股份之總額。
  沒收股份給付款項之總金額。
  發出不記名股份憑單尚未換領股票之總金額。
  自造具上次周年報告后發出及收回不記名股份憑單之總金額。
  發出不記名股份憑單每單列載股份若干股。
  依法律滙編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規定必要送請公司登記官登記之公司對按揭及抵押之負債總額。
公司經已審計之最后資產負債對照表譽本

  附註:除符合公司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私立公司”意義規定之公司外,本周年報告必須備載公司審計員審計之最后資產負債對照表繕書譽本一份由本公司董事一人或經理或司理簽證屬實者,(包括依法律必要夾附之每一文件在內),連同審計員之報告書譽本一份,(照上文簽證屬實者),前項資產負債對照表如以外國文字作成者,須附英文譯本,依規定手續簽證為準確譯文。最后資產負債對照表在審計之日,對于此種表式,如不遵照現行法律之規定辦理,則須照此種對照表之需要予以增加及改正之,以便遵照法律之規定,實際上如有此項修正,必須說明之。
私立公司
私立公司之證明書

  (甲)茲特證明本公司自造具最后周年報告后,并未向公眾招募本公司股份或債券,董事或司理簽押。
  (乙)公司股東同人名額逾五十人時,必須造具下列證明書,以資證明--即茲特證明本公司股東名額超過五十人,系包含本公司傭用之人員暨以前受雇于本公司之人而其人當受雇時及解雇后,仍賡續為本公司之股東者在內,董事或司理簽押。
  附註:如公司經營銀行業務者,須附呈所有業務所在地之地名清單一紙,公司董事,經理或司理須在周年報告書之未端簽押。
  董事姓名住址履歷清冊及股份持有人名冊(均從略)。
附表第七號(依條例第一三○條之規定)
經營銀行業公司及保險公司,儲蓄或均益會社報告

  本公司股本數目(公司若無股本則此項應從略)分作若干股每股若干元。
  發行股份數目。
  每股催繳股款數目,收到股款數目。
  本公司在一月(或七月)一日負債數目(細目略)。
  本公司在同日資產數目(細目略)。
附表第八號(依條例第二四七條之規定)
由法庭監督結束公司不適用之規定

  第一七五條 送呈公司事務說明書與接管員。
  第一七六條 政府接管員之報告書。
  第一七七條 法庭委任清理人之權力。
  第一七八條 臨時清理人之委任及其權力。
  第一七九條 結束清理人之委任及其銜稱。
  第一八○條 委任接管員以外之人為清理人之規定。
  第一八一條 清理人通則(第五項除外)。
  第一八五條 清理人職權之范圍及行使。
  第一八六條 清理人保管簿冊。
  第一八七條 清理人將款存銀行或庫務司署。
  第一八八條 清理人賬冊之審計。
  第一八九條 接管員對清理人之管轄。
  第一九○條 解除清理人職務。
  第一九一條 債權人攤派人會議決定應否委派監察委員。
  第一九二條 監察委員會組織及程序。
  第一九三條 無監察委員會時法庭之權力。
  第二○一條 委任特別經理。
  第二○七條 命令公開審問創辦人董事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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