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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推行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FIHC)稅務減免計劃
新加坡政府宣布其個人稅務減免措施,現將延伸至透過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人士。
個人衍生或直接收取的相關入息當中,可享稅務減免措施的項目如下:
-所有源自海外而在新加坡收取的入息可享免稅。
-衍生于金融指示并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可享免稅。(若該源自新加坡的特定投資收入衍生于新加坡本地的合作伙伴,或是透過從事貿易、業務或專業衍生的收入,則不在此列。)
于2013年4月1日前成立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并于2008年4月1日或之前在新加坡獲得、衍生或收取的收入項目可享免稅:
a.任何駐新加坡公司所支付的股息;
b.源自債務證券的任何利息、折扣、預付費用、贖回溢價或提早還款之罰款;
c.任何來自伊斯蘭債務證券的款項;
d.任何來自年金的收入,,但以下收入除外:
(i)由雇主為雇員購買的年金,以代替雇員在受雇期間應獲發的任何退休金或福利金;及
(ii)任何根據退休保障計劃購買的年金;
e.任何來自保單的收入,利潤損失除外;
f.任何由單位信托投資計畫的信托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除外)按照證券及期貨第289章286條分配的收益,以及公開發售的單位收益,該等收益乃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g.任何由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信托人按下列情況分配的收益:
(i)租金收入/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ii)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的附帶收入,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及新加坡股息;
(iii)管理或持有新加坡不動產帶來的租金收益或收入當中的應付收入(新加坡股息除外),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當中的應付收入;及
(iv)透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之認可次級信托基金分配其租金收益/管理或持有不動產帶來收入之收益,但不包括處理不動產帶來的收益。
h.任何由受管制之認可計劃所分配而衍生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范圍內收取的收益,且屬個人收入或視作個人收入;
i.任何來自證券借貸或回購安排的費用或賠償;
j.任何登記商業信托基金分配的收益;
k.衍生自認可銀行或按新加坡金融公司法所授權之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
l.任何來自金融機構提供的結構性產品的收入;及
m.任何源自新加坡境外而于新加坡國內收取的收入。
請留意,凡于2013年4月1日或之前成立之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 若能符合以下指定條件,可獲得以下稅務減免優惠:
-2013年4月1日之前開始的計稅基期
若計稅基期介乎2008年4月1日與2013年3月13日之間,而該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未能符合指定條件,則該公司在上述計稅基期內的收入將未能享有稅務寬減。若該公司在其后2008年4月1日與2013年3月13日之間的基期能符合條件,則可就該基期享有稅務寬減。
-201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的計稅基期
若該公司在2013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的計稅基期內能符合指定條件,就可繼續享有稅務寬減。否則在任何其后的計稅基期,該公司將被永久排除在計劃外,無法享有稅務寬減優惠。
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所產生的任何超出其指定收入的支出,將不能用作抵銷該公司其他的應課稅收入。該等支出將不被計算。
如欲享有稅務寬減優惠,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須符合以下指定條件:
a.該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持有或進行投資;
b.該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直屬股東于任何一個評稅年度的計稅基期當中均為獨立人士,而股東之間須具有血緣關系或領養關系;
c.若直屬股東并非個人,該股東則必須為一信托基金、代理人公司或另一家族投資控股公司, 而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或股東必須與第一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有關連;
d.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或所有屬于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資產須由新加坡國內的金融機構管理/擔當顧問,該金融機構應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權或認可;
e.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旗下的資產并非從任何新加坡經營企業轉讓得來(除非該交易根據當時市場的條款和細則進行);來自于新加坡經營企業人士的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將不能亦不會享有免稅。
f.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股份并非轉讓予其現有股東,而該股東乃是公司成為合資格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的因素(除非該交易根據當時市場的條款和細則進行);進行該轉讓前,于新加坡經營企業所帶來的收益,若非因該轉讓將不能亦不會享有免稅。
g.與家族投資控股公司相關方面進行的交易須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