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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受豁免私人信托公司的新體制
開曼群島(下稱“開曼”)已經實施新法規,私人信托公司可免于遵守有關受托人須持有執照的要求。開曼是迄今唯一一個要求私人信托公司取得信托執照的主要離岸司法管轄區。《特殊信托(替代性體制)法》(STAR 立法)也有相應變化,允許受豁免的開曼私人信托公司作為特殊信托的受托人。
豁免體制
在新頒布的2008 年《私人信托公司規定》(下稱“新規定”)下,若一間開曼私人信托公司僅從事關聯信托業務并且已經在開曼金融管理局(CIMA)註冊,則該私人信托公司無需取得信托執照。
關聯信托業務
如何判斷開曼私人信托公司是否從事新規定所稱的關聯信托業務(connected trustbusiness)?這完全要看基礎信托資產的信托成立人/財產授予人之間的關系:即每一位信托成立人/財產授予人必須是其他信托成立人/財產授予人的關聯人。“關聯人”定義的外延很廣:包括具有血緣和婚姻關系的自然人之間的關系、同一集團內部不同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特定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系。新規定并未要求信托受益人是關聯人。大部分由各家族設立及為各家族設立的私人信托公司,將很容易符合關聯人標準。
新規定下的其他要求包括:公司必須在開曼設立,并且具有由信托執照持有人提供的註冊辦事處;公司必須在其註冊辦事處置備相關信托契據和信托文件的副本;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使用“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的字眼,或者使用其縮寫字母“PTC”。
註冊公司
開曼私人信托公司在成立之前或者之后的任何階段,均無需獲得開曼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任何機構的批準。在先前針對開曼私人信托公司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體制下,公司必須進行重大事宜披露,并受持續性監管,且有義務對年度賬戶進行審計。這些要求和義務現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基本的註冊要求。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核查現在由提供註冊辦事處的持照受托人進行。新規定并未要求對任何人披露有關信托成立人/財產授予人或者受益人的詳細情況。此外,開曼私人信托公司雖不再需要繳付任何執照費用,但必須繳付首次註冊費; 此后,每年須繳付年度註冊費。必須向開曼金融管理局存檔一份聲明。內容是聲明公司及其董事的名稱(姓名);提供公司註冊辦事處的信托執照持有者的名稱;公司僅從事關聯信托業務;以及公司符合新規定
要求。當然,開曼私人信托公司若有需要,仍然可以取得有限制的信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