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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
香港稅務局隸屬香港布政司署財政科,是個署級機構。該局根據香港的《稅務條例》,計算及征收工商各業及居民所應征的稅項,并調查漏稅事件。它是一個通過收稅,保證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的部門。該局主管是稅務局局長,下有1名副局長和5名助理局長,1989年的編制人數為3,736人。該局設局長直轄科,由局長領導,負責全面處理有關立法、上訴、投訴、內部核數、稅收預算,公共關系及與其它部門聯系等工作。下轄5個執行分科,各由1名助理局長領導:一、總務行政科,負責員工訓練、統計,電腦化以及物業稅、利息稅、個人入息稅等。二、第一分科,負責征收所得利得稅。三、第二分科,負責管理薪俸稅。第三分科,負責管理印花稅、遺產稅、博彩稅、商業登記稅。第四分科,負責調查漏稅事宜。
香港稅務局所追求的理想是“要成為卓越的稅務管理機構,為促進香港的繁榮安定作出貢獻”。為此,稅務局所肩負的使命為: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征收稅款;對納稅人待之以禮,并提供有實效的服務;透過嚴謹的執法、教育及宣傳,促使納稅人遵守稅務法例;協助員工具備應有的知識、技巧和態度,從而竭盡 所能,實踐我們的抱負。
香港稅務局在2002至03年度收取的稅款達931億元,較2001年度退減近82億元或8.1%。在收取的稅款總額中,利得稅及薪俸稅合共占74%。
香港政府在2002到2003年度免收商業登記證費用一年,商業登記費收入因而下降。稅務局為實現自己的目標,制定了多項政策。事先裁定:任何人士可根據稅務條例所列出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于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該等申請是需要繳付費用的。申請人須提供詳盡的資料,稅務局方可作出事先裁定。雙重征稅:當兩個或以上的地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而向其征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
根據香港的地域來源征稅原則,香港公司從香港以外所得的收入,不須在香港繳稅。因此,一般而言,香港本身并無雙重征稅的問題。許多對其居民作全球征稅的國家,亦有為他們在香港經營的公司,就其按從香港所賺取的收入而已在香港繳納的稅款,提供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在香港方面,若某項收入除須在香港課稅以外,并同時須在香港以外繳交按營業額計算的稅款,在計算該收入的應繳稅款時,會容許該等已繳交的外地稅款作為開支扣除。因此,在香港經營業務,所得收入一般而言不會有雙重征稅的問題。盡管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與香港的貿易伙伴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有其可取之處。雙重征稅協定明確劃分協定雙方的征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的稅務負擔;并為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提供額外的吸引,同樣地,亦會提高香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財政司司長在1999-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作為支持工商業的措施之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會與貿易及經濟伙伴就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進行商議,旨在減低兩地居民受到雙重征稅的機會。
由于航空運輸屬國際性質的業務,航空公司較其它納稅人士容易受到雙重征稅。香港的一貫政策是在與香港民航伙伴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加入為航空公司收入提供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香港已與孟加拉、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愛沙尼亞、德國、以色列、大韓民國、毛里求斯、荷蘭、新西蘭、挪威、俄羅斯聯邦、瑞典及英國達成有關安排。
航運收入是另一受關註的項目。與美國在航運方面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自1987年起已生效。另外,亦已修訂法例,由1998年4月1日起,加入提供航運收入互惠課稅寬免安排的條文,使香港的航運公司能得到訂有類似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的稅務寬免。同時,我們又與沒有訂立互惠課稅寬免法例的地區,磋商航運收入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香港與荷蘭及英國就有關安排已達成協議。
近年,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活動增加迅速。由于兩地稅制上的差異,在某些范疇內導致雙重征稅。為了減少雙重課稅的情況及其影響,兩地政府達成《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其范圍涵蓋:企業從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潤;海運、空運和陸運、個人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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