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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結算方式簡介
信用證結算方式簡介
信用證是19世紀發生的一次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這種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場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們知道,采用滙付進行預期付款,是買方處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滙付進行遲期付款則是賣方處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遲期付款。因為,賣方必須在裝運后,才能獲得全套收款的單據。一旦買方拒付貨款,即使貨物的所有權還在賣方手里,賣方的損失還是難以避免的。
為了使買賣雙方都處于同等地位,人們發明了信用證支付方式,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就可拿到貨款,而買方又無須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前支付貨款。信用證是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銀行(開證行)應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將來某一時間內付給賣方(受益人)一筆款項。賣方(受益人)得到這筆錢的條件是向銀行(議付行)提交信用證中規定的單據。例如:商業、運輸、保險、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單據。
註析:
1.開證申請人(買方):請求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人。
2.開證行:是進口國的一家銀行,應買方的要求而開立信用證。
3.通知行:是出口國的一家銀行,把開證事宜通知出口人。
4.出票人(賣方):出售貨物并向開證行或買方出具滙票。
5.受票人(賣方):滙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的責任者。
6.議付行:向賣方支付或承兌滙票
7.償付行:通常是開證行本身,他向議付行償付后者預先墊付的貨款。在有些場合,它可能是開證行在第三國的償付代理行。
8.受益人:以此人為抬頭開立信用證,也就是有權開具滙票并領取貨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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