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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貿易術語

發布時間:2011/7/8 點擊:2310
導讀:
詳細介紹

  CIP指“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CIP術語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但是,按照 CIP 術語,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註意到, CIP 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如果還使用接運的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約定目的地,則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CIP 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若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不能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 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并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 B5 和 B4 規定。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 10% (即 110% ),并應采用合同貨幣。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 無義務。

  b) 保險合同 :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向按照 A3 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 B5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買方如未按照 B7 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 B6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工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以及按照 A3a) 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按照 A3b) 發生的保險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除 A3 規定者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約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 B7 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 A4 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 A3 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 A8 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 A4 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的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以能要求的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 所列的除外)。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 A10 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辦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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