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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單付款和出口押滙
它與托收方式下的“付款交單”所不同的是:托收方式的代收行在進口商(買方)未付清貨款之前不交出單據,即進口商(買方)只有按照規定交付貨款后,才能從代收銀行取得單據,領取或轉售貨物,至于進口商(買方)是否按規定付款,代收行則不負任何責任。在信用證方式下,受益人(出口商)可以直接向開證銀行提交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買方),這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出口商)所負的一種獨立的責任。
出口押滙[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為出口商所經辦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業務。即銀行以出口商的全套出口單據為抵押品而墊付全部掌款。
出口押滙一般經過以下幾個過程:
(1)接受申請,在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后提出押滙申請時,出口地銀行須認真審查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和了解出口商的資信,然后接受其申請,要求出口商填具“出口押滙申請書”;
(2)審核單據,出口商填寫申請書后,將滙票、發票、提單及保險單等全套貨運單據提交給銀行以求融通資金,嵌行應嚴格審核其全部單據;
(3)購入滙票,銀行審單無誤,即買下出口商的滙票及全部貨運單據以作為墊付給出口商資金的抵押品;
(4)墊付貨款,銀行購人跟單滙票,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利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將貨付給出口商;
(5)收回貨款,出口地銀行將貨款墊付給出口商后,便取得了貨運單據的所有權,憑單據向進口地開具信用證的銀行收回貨款。如果由于單據不符而拒付,出口地銀行有權向出口商追索全部墊款及利息或處理抵押品。如果由于銀行本身的工作失誤面遭到拒付,銀行則不得向出口商追索。
出口押滙對進出口商雙方都起了資金融通作用。出口商可在進口商付出全部貨款之前得到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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