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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清算結算
一、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是指一個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終了后三個月內,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按照出口退(免)稅政策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清算備案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以及應退(免)未退(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重新審核、計算、清理和檢查。
通過出口退(免)稅清算,一方面可以全面檢驗出口企業和退稅機關自身一個退稅年度執行國家出口退(免)稅政策情況和管理質量,發現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明確改進方向,提高出口退(免)稅管理質量;另一方面,結清清算期內出口企業應退、已退、多(少)退稅,摸清退(免)稅家底,為準確分析清算年度退稅計劃執行情況和編制下一年度退(免)稅計劃提供依據,為本級和上級領導決策服務。
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下一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的開展。其中上一年度應退未退結轉下一年度的退稅額,是總局分配下達下一年度出口退稅計劃的重要依據;上一年度應免抵而未免抵結轉下一年的免抵稅額,也是總局下達、調整下一年度稅收收入計劃的依據之一,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層層把關,層層負責,確保清算上報數字的準確性,不得為多申請退稅計劃而弄虛作假。對上報數據不實的,一經發現,總局將以上一年度下達的全年出口退稅計劃為基數,扣減其下一年的出口退稅計劃,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清算的方式
清算的方式有兩種:(1)先由出口企業按退稅機關的要求自行進行清算,并將清算自查報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資料上報退稅機關,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2)由退稅機關直接對出口企業進行清算。
三、清算的內容和要求
(一)清算的時間和企業范圍
清算的時間范圍:出口企業在上一個年度內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以及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上年辦理的退(免)稅款。
清算的企業范圍:包括在上一年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所有企業。
退稅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對該年度內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情況進行及時清算:
1.出口企業經營發生變化,如出口企業因某種原因停業、歇業、破產、遷移、轉業、合并、分設等;
2.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被國家有關部門停止或暫停一定時期出口退稅權、出口經營權的。
(二)在清算過程中,要重點對以下方面內容進行核查:
1.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工貿企業和自營、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下同)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問題。如存在涉嫌騙稅問題,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時間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騙稅問題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2.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滙核銷單是否規范、真實有效,
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問題;在具體辦理退(免)稅過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單證相符、單證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滙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相符;
3.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是否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退稅率文庫審核審批辦理退稅。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是否嚴格按照出口貨物的報關離境日期執行。對多退的稅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稅款予以補退;
4.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其計稅離岸價格是否正確;
5.生產企業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報"“免、抵、退”"稅的情況;
6.對生產企業超過規定期限仍未取得有關單證的出口是否按規定補稅;
7.對借權、掛靠企業已辦理的退稅,是否按規定全部追繳入庫;
8.對出口卷煙有無超免稅計劃辦理免稅的問題;
9.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其申報辦理退稅所附送的憑證是否齊全、完整;其貸款性質是否屬于限定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0.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出口企業是否將出口收滙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清算時對未收齊出口收滙核銷單等退稅憑證的已退稅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適用是否準確;
12.外貿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交稅款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13.有無非指定外貿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問題;
14.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15.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并補交或抵扣稅款;
16.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滙,遠期結滙(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滙證明;
17.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他需要重點清算的內容。
(三)、清算的要求
1.在清算期內,凡出口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齊備的前提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除外)仍未收齊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出口收滙核銷單的出口貨物,以及海關、外滙電子信息對審核對不上和對貨源有疑問進行函調未回函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填寫《外貿企業清算備案明細表》,生產企業填寫《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函備案明細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于清算期內向退稅機關申報,由退稅機關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退稅機關依以下情況予以分別處理。
對出口企業在清算內未申報備案的,清算期結束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具體是:對列入外貿(工貿)企業《備案表》的出口貨物在清算期當年6月30日以前補齊退稅單證,且海關、外滙電子信息對審核對通過或已收到回函證明無問題的,予以辦理退稅;對未收齊退稅單證或海關、外滙電子信息核對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業在此期間又未提供舉證材料的,退稅機關一律不再辦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
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上年出口貨物,實行單獨申報、審批“免、抵”稅的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次年6月30日前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免抵退稅總額審批免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總額;
免抵退稅總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退稅率
對在次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征稅機關一律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2.清算工作必須于次年3月31日以前結束。清算結束后,退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款申請和申報備案。上年度出口貨物是指出口企業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境時間為準;
3.出口企業向退稅機關報送的清算資料應由企業法人審核簽(章)并加蓋企業公章。凡發現出口企業上報的清算資料不全、清算資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項目漏填、錯填等情況的,退稅機關應將清算資料退回企業重新填寫上報;
4.在清算中,凡出口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帳冊、清算資料,不配合退稅機關清算工作,致使退稅機關無法按時完成清算任務的,退稅機關應暫緩辦理該企業清算期當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直至該企業清算工作結束。對該企業的清算時間可不受規定的清算結束時間的限制,但退稅機關應在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的清算報告中加以說明,待今后該企業清算結束后專題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5.清算中,出口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必須按期補繳入庫,逾期不繳的,從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
6.在清算工作中,凡發現出口企業不如實申報清算情況,弄虛作假,在出口退稅方面有違法違章行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7.退稅機關在清算期辦理的上年退(免)稅款和“備案表”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應單獨審核、審批,單獨進行統計,不得與清算期當年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混淆;
8.退稅機關應建立出口退稅清算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劃分出口企業和稅務機關應保管的清算資料,裝訂成冊建立檔案。
四、清算表格
1.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快報表
2.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滙總表
3.特殊政策退(免)稅清算表
4.出口卷煙免稅情況統計年報表
5.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清算滙總表
6.生產企業”
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明細表
7.外貿企業清算備案明細表
8.外(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表
9.生產企業退(免)稅清算表
10.卷煙出口企業清算表
11.出口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清算表
每戶出口企業清算后,退稅機關應向出口企業發出“清算情況通知書”。“清算情況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出口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清算范圍、企業當年出口額、主要出口品種等,清算后出口企業應退稅款,已退稅款等數據資料;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多退、少退、錯退金額及原因分析;清算處理結果及意見。
五、清算報告
時間要求:
清算期間和結束后按照通知要求,退稅機關將清算結果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上報的清算表格,逐級滙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質量要求:
1.清算報告要全面、客觀、準確地報告本地區出口退(免)稅清算工作組織實施情況、退(免)稅情況、清算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以及建設性意見;
2.清算報告文字要精煉,結構要嚴謹;報表口徑一致,內容填報齊全、表內邏輯關系正確,數據來源統計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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