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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拒付處理的6招!
(2)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必須①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即在開證行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單據的提示者提出不符點;②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③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再次提出;④通知不符點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如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中有一則案例,開證行拒付,因議付行所在地發生地震,不能以電訊方式通知不符點,遂采取快郵方式,議付行以開證行未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為由要求開證行付款,而國際商會認為在那種情況下,快郵方式是開證行所能采用的最快捷的方式,其拒付行為是有效的。我們可以設想,假如開證行不是因為議付行所在地區發生地震,電訊方式通知不到而采用快郵,而是直接就用快郵方式通知,則議付行就此提出異議是有道理的。
(3)看所提不符點是否模糊不符點。有時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條件均已滿足,單據也確實存在不符點,但開證行由于自身素質或英語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與實際存在的不符點大相徑庭,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在這時實質上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不存在的,而其后來對不符點所做的解釋,可能是正確的不符點,但我們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點,系無效的拒付行為而要求開證行付款。
(4)積極與開證申請人洽談。開證行拒付并不意味著開證申請人拒付,如果開證申請人最終放棄不符點,盡管開證行并不受開證申請人決定的約束,但一般會配合開證申請人付款。所以開證行拒付后,如果不符點確實成立,應分析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此筆交易的實際情況,以決定怎樣與其交涉,說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并付款。只要貨物質量過關,商品市場價格較好,開證申請人一般不會以此為借口拒絕接受單據。
(5)降價或另尋買主。如果不符點確實是成立的,且貨物質量有缺陷,因市場不佳或客戶信譽不好,申請人有時會拒絕付款,或為轉嫁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而提出降價的要求,遇到這種情況,一般可采取三個步驟:一是從合作角度考慮,盡量爭取開證申請人的讓步,并在日后的貿易往來中給以其他優惠,而避免當筆業務的經濟損失;二是在交涉不力的前提下,可答應客戶降價的請求;三是可權衡利弊,根據市場情況,積極聯系新的買主,如市場情況較好的話,也可以將此作為與客戶交涉的策略,就一般情形而言,客戶關心的是自身的利潤,如果商品市場價格趨升,諒開證申請人不至于冒利潤和客戶同時損失的風險而堅持拒付。
(6)退單退貨。在開證行提出實質性不符點、拒付行為又很規范、與客戶交涉不力、尋找新買主而不得的情況下,就只有退單退貨一途了,不過在作出此決定之前,一定要仔細核算運回貨物所需的費用和貨值之間,是否有帳可算,有利益即迅速安排退運,因為時間拖得愈久,費用(港雜、倉儲等)就越高;若運回貨物得不償失,則不如將貨物放在目的港,任由對方海關去處理了。
另外,開證行提不符點拒付時,作為議付行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受益人既然將出口單據交給議付行,是基于對議付行的信任,但目前一些國內銀行采取極其不負責任的態度,怕字當頭,開證行一拒付,就慌不迭地將責任推到受益人頭上,反映在業務操作上,是有理不爭,對外軟對內硬,不積極配合受益人向開證行力爭。為此,受益人一定要挺起腰板,理直氣壯地要求議付行予以配合,只要不符點不成立,其必須盡最大努力與開證行交涉,以維護受益人和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