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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保險單分類介紹
保險單的定義
保險單簡稱為保單,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證明。保險單必須完整地記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保險單記載的內容是合同雙方履行的依據。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但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并不取決于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保險單的內容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保險單的分類
1、S.G.保單
S.G.保單是勞愛德S.G.標準保單的簡稱。它是1906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一附件,成為英國法定的海上標準保險單。由于英國長期以來在海上保險業的主導地位,使得S.G.保單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是由于該保險單擬定時是將船、貨一起作為保險標的承保的,與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完全背離,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廢止。
2、IT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險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3、ICC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開始實行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4、大保單
大保單是指正式的保險單,亦簡稱“保單”,主要與小保單對應。見“保險單”條。
5、小保單
小保單是保險憑證的簡稱,又稱保險條。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證明文件,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不載明保單背面保險條款,其余內容與大保單完全相同。凡保險憑證上沒有列明的內容均以同類的大保單為準。小保單的法律效力與大保單相同,但不能作為對保險人提出訴訟的依據,因而在國際市場上使用不多。在實務中,小保單一般由保險人簽發,也可由保險經紀人作為預約保險單代為簽發。
6、預約保單
預約保險單是指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以承保條形式簽發的,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組術語出口的或以F組術語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它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承保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凡屬預約保險單規定范圍內的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合同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上的承保條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對每批貨物運輸發出起運通知書,也就是將每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點、開航或起運日期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簽發正式的保險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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