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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轉口貿易的單證處理
1.Commercial Invoice 賣方做你們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賣方作你們香港公司名字
3.B/L稍麻煩點。按規矩,B/L的Shipper應該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們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們自己聯系并且由你們付運雜費包括海運費保管費等等),那很簡單,你直接告訴他們 Shipper應該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給他們運雜費你就是貨主,他們不會管報關申請人(代理公司)名稱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註意不 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煩。
但是如果是客戶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話,你們就要和客戶的Forwarder打交道,說服他們Shipper出你們香港公司名址,所謂麻煩,就是指這種情況。不過一般來說不會很困難,現在的Forwarder一般都很明白,知道是怎么回事。
4.C/O必須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沒法作的。自然C/O上的發貨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過這沒什么關系,下面再說。但是有一點非常重要, C/O上顯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發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須挀的函數?????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戶只要其中一種的,看國別地區來了。不過你說你們客戶是北歐的,應該是要Form A不是要C/O了?
6.許可證不可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賣方名字也不太可能是你們香港公司,不過許可證應和C/O、Form A同類,賣方名字和箱單發票不一致沒有關系。
7.除C/O、Form A和許可證外,所有其他亂七八糟的文件都可以你們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證里規定的保證未使用童工/非法勞工證明啊之類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單發票的發貨人一致。
然后牽涉到的就是客戶需接受第三方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戶說明,請他確認接受,一般都沒有問題(至少歐洲是這樣),因為他們清關的時候他們的海關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戶自己,跟他們的法律規定沒什么關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戶郵件或傳真確認接受第三方單據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話,記得一定要客戶在L/C里註明一條: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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